1.存在法定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认定内幕交易的核心前提,需具备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两大特征。未公开性指信息尚未在监管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价格敏感性指信息公开后会对相关证券、期货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范围。
2.行为人属于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分为法定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人员两类。法定知情人员包括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相关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等;非法获取人员指通过窃取、利诱、刺探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或与知情人员联络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3.交易行为发生在敏感期内
内幕信息敏感期指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信息形成时间包括重大事件发生、相关计划方案制定的初始时间,公开时间以监管指定媒体披露为准。只有在该期间内从事相关交易,才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4.存在相关交易行为
交易行为包括行为人自行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以及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交易行为需与内幕信息存在关联,且具有明显异常性,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5.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认定内幕交易需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内幕信息,仍故意利用该信息从事交易或泄露信息。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情,或交易行为有正当理由、正当信息来源,不存在故意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意图,不构成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受到处罚。立案调查是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发现涉嫌内幕交易线索后,依法开展的调查核实程序,其目的是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与最终处罚无必然关联。
调查结束后,会根据核实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不同处理。如果经调查确认,行为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或交易行为有正当理由、正当信息来源,不符合内幕交易认定条件,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会撤销案件,不再作出处罚决定。
如果调查确认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行为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法律规定,可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这种情况下,立案调查后也可能不会产生实质性处罚。
只有在调查确认行为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时,才会依法作出处罚。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刑事处罚则需结合犯罪情节,由法院依法判决。
此外,立案调查后发现证据不足,无法充分证明行为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也会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不作出处罚。因此,是否处罚的核心的是是否存在真实的内幕交易行为、证据是否充足以及情节是否符合处罚条件。
内幕交易罪的量刑需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划分不同档次,具体刑期需结合交易成交额、获利数额、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存在固定统一的刑期标准。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包括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获利、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等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包括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获利、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等情形。
单位犯内幕交易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多次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未经行政或刑事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影响量刑档次。
如果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配合调查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会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也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