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有权在一审或二审庭审中对先前所作供述予以否认或变更,此即法律意义上的翻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的,应当说明翻供理由。翻供属于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因一审已作有罪供述而当然丧失。
二审程序中,法院对翻供内容负有审查义务。即使一审已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要被告人在二审提出翻供,法院仍需依法审查其翻供理由是否成立,并结合全案证据重新判断案件事实。翻供本身不会直接导致不利后果,但若被认定为恶意反悔或无正当理由推翻原供,则可能影响量刑情节的认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了被告人在二审中提出翻供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被告人可基于新证据或新理由提出翻供,而不必担心因翻供被加重处罚。
翻供并不等于自动获得改判。法院在二审中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如果翻供内容无法与其他证据印证,甚至与客观证据相悖,法院仍可维持原判。翻供仅是启动证据再审查的契机,而非必然改变裁判结果的手段。
翻供若要被法院采信,必须提供足以动摇原供述真实性的证据或合理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其庭前供述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前供述。
常见有效证据包括:证明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录音录像、体检记录、提讯登记、同监室人员证言等;证明不在犯罪现场的时间、地点、活动轨迹的监控视频、通讯记录、消费凭证等客观证据;以及能够推翻原供述关键事实的新证人证言或鉴定意见。
如主张原供述系受胁迫作出,应尽可能提供具体时间、地点、人员信息及威胁内容,并配合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如录音录像缺失、中断或内容与笔录不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翻供所依赖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仅凭口头陈述“记错了”“被误导了”而无任何佐证,难以构成有效翻供理由。法院将严格审查新证据是否足以否定原供述的可信度,是否形成新的证据矛盾点。
翻供成功与否,核心在于是否动摇原证据体系的稳定性。如果原案主要依赖口供定案,且无其他客观证据支撑,一旦翻供并提供合理解释或反证,改判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案件已有完整证据链,口供仅为补强证据,则翻供难以撼动定罪基础。
认罪认罚案件中翻供难度更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一旦签署具结书并经法院确认,再于二审翻供,将被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
法院对认罪认罚后翻供持高度审慎态度。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原认罪非出于自愿,或存在程序违法,翻供通常不被采纳。更有甚者,若被认定为利用“上诉不加刑”规则投机取巧,二审法院可能裁定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取消从宽情节,判处更重实刑。
翻供成功的关键在于专业律师介入。从侦查阶段起即固定非法取证线索,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排非申请,在审判阶段精准质证,方能在二审形成有效翻供策略。单凭被告人自行翻供,缺乏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成功率极低。
综上,二审翻供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但行使该权利必须建立在事实与证据基础上。没有新证据支撑的翻供,不仅难以成功,还可能丧失原本享有的从宽处理机会。唯有通过合法程序、依托有效证据、在专业指导下提出翻供,才有可能实现案件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