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抚恤金系基于死者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发放,其法律性质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而非死者遗产。
改嫁行为导致原婚姻关系解除,改嫁女性与前夫及其家属的法律联系随之终止,原则上不再具备领取前夫抚恤金的资格。
例外情形需满足双重条件:
(一)前夫生前通过遗嘱明确指定改嫁后的配偶为抚恤金受益人,且遗嘱符合《民法典》第1133条关于“遗嘱自由”的法定形式要求;
(二)改嫁女性仍承担对前夫生前未成年子女或无劳动能力父母的法定扶养义务,且抚恤金分配需以保障被扶养人基本生活为前提。
例如,若前夫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发放,改嫁女性若作为孤寡老人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可按月领取死者工资40%的抚恤金,但需以“持续供养关系存续”为前提。
丈夫病故后,抚恤金分配需遵循“非遗产性”原则,即抚恤金不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不得直接适用法定继承规则,但可参照《民法典》第1130条关于“遗产分配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具体规则如下:
一、协商分配优先
近亲属可通过协商确定分配比例,协商时需综合考量各主体与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共同生活紧密性及生活困难程度。
例如,若配偶无独立经济来源且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可主张多分;若父母年迈且丧失劳动能力,亦应予以倾斜。
协商结果需形成书面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二、法定分配规则
协商不成时,可参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配时需注意三点:
(一)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专项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且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发放,由近亲属均等分配,但生活困难者可主张多分;
(三)若近亲属存在遗弃、虐待死者等严重过错,可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剥夺其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