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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肖响华律师:诈骗案改变定性为职务侵占罪,量刑成功大幅减轻

大律师网     2026-05-13

导读:本案当事人为易某,案发前系东莞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外贸主管。因其被公诉机关指控在2018年10月期间,通过

本案当事人为易某,案发前系东莞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外贸主管。因其被公诉机关指控在2018年10月期间,通过虚构事实、伪造文书等方式,骗取公司款项共计21万余元,涉嫌诈骗罪而被刑事拘留。根据指控的犯罪数额,易某依法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刑。面对严峻的形势,易某家属在案件进入一审阶段后,及时委托了肖响华律师及团队,希望为其进行专业辩护。

律师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肖响华律师团队经深入研究案情,提出了颠覆性的辩护观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罪名定性错误。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不能准确反映本案的本质,易某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这一“改变定性”的策略,是实现量刑断崖式减轻的根本途径。具体辩护思路围绕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精准剖析行为本质,论证“职务便利”是关键。律师指出,易某作为公司外贸主管,其所有涉案行为均与其职务紧密相关。无论是伪造《收款委托书》让客户将货款转入其控制的账户,还是以代付货款为由让公司转账,都是利用其负责外贸业务、经手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实施的。其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核心构成要件。

辨析被害主体与财产性质,厘清“单位财物”范围。辩护意见强调,本案真正的被害单位是易某所任职的某彩公司,而非其客户。客户基于对易某职务身份的信任而付款,其付款义务已经完成,财产损失实际由某彩公司承受。因此,易某非法占有的21万余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本单位的货款,这正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而非诈骗罪中“他人”的财物。

聚合法定从宽情节,为最轻量刑奠定基础。在力主改变定性的同时,律师系统提出了多项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易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在案发后已退还全部涉案款项,挽回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易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这些情节为在职务侵占罪框架下争取最低幅度的刑罚提供了充分理由。

案件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肖响华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罪名不准确,依法予以纠正。最终,一审判决否定了诈骗罪的指控,将本案定性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并综合考虑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结果与诈骗罪“数额巨大”对应的三至十年法定刑期相比,实现了断崖式减轻,充分彰显了专业刑事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案件定性这一核心辩点,在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所能发挥的决定性作用。

肖响华律师是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主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及广东省优秀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已成功处理各类刑事案件2000余起,其中重大疑难案件超过100起,是东莞地区有名的刑事辩护权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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