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5-13
许某醉酒驾驶连续碰撞多车及公共设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肖响华律师团队辩护,成功将指控罪名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定为"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争取到缓刑。
【基本案情】
(一)案发经过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许某醉酒驾驶(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224.59mg/100ml)粤L***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鸿桥路往莲城路联合街方向行驶,车头碰撞同方向粤S**2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尾;事故发生后,许某未停车处理,继续醉酒驾车驶离现场,后在莲城路联合街17号路段冲上路基,先后撞击台阶水泥梯、花盆、商铺门及电动车,最终失控撞到路边三辆机动车,造成水泥梯、花盆、商铺门及六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思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为其醉酒驾车连续碰撞多车及公共设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辩护律师则主张应定性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核心争议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程度。
(三)关键事实
1.事故后果:仅造成财产损失(经核算总损失34,0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2.责任认定:2019年8月8日,交警支队认定许某思负事故全部责任;
3.事后表现: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代其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许某思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
【办案手记】
辩护肖响律律师(联系方式13650317825)围绕"罪名定性"与"量刑从宽"双主线展开辩护工作:
1.针对罪名定性,重点论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入罪标准。通过梳理案发时路况(早7时30分非高峰时段)、碰撞对象(均为静止车辆及公共设施)、损害结果(仅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等事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造成重大伤亡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规定,指出许某思虽存在连续碰撞行为,但主观上系醉酒状态下辨认控制能力减弱的过失,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存在本质区别,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具有相当性。
2.针对量刑情节,系统梳理法定与酌定从宽依据:通过调取《到案经过》确认自首情节;核查赔偿协议及收款凭证证实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结合许某思无前科的社区调查材料,论证其再犯风险低。同时,援引《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从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赔偿谅解从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等规定,构建"定性从低、量刑从宽"的辩护体系。
3.庭审中通过对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差异,结合本案无人员伤亡、损失可量化弥补的具体事实,强化"罪刑相适应"的辩护逻辑,最终说服法庭采纳全部辩护意见。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连续碰撞多车及公共设施的行为,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但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通过民事赔偿弥补,其社会危害性未达到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程度;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