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5-13
陈某某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抢夺罪和抢劫罪两宗罪。辩护律师在会见时,陈某反复强调“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律师发现程序存在违法情况:侦查阶段存在明显的刑讯逼供,遂向法院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成功将非法所获得的证据排除掉。因此抢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打掉抢夺罪),最终仅认定抢劫罪一宗。
基本情况
202X年陈某涉嫌抢夺罪和抢劫罪两宗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
1.抢夺罪:某日,陈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东莞市XX镇XX路,趁被害人Y1某某不备,抢走其挂包(有现金和一部手机),后逃离现场;
2.抢劫罪:另一日,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窜至东莞市XX镇XX大道,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Y2手机,并将其推倒致轻微伤,后驾车逃离。
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肖响华律师(联系方式13650317825)立即会见犯罪嫌疑陈某,会见时陈某反复强调“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针对性制定从程序与实体双重维度构建辩护策略:
一、发现非法证据线索,程序存在违法情况
虽陈某已作出有罪供述,但其辩称系被侦查人员以“吊飞机”“抱沙袋”“脚踢踩”等方式刑讯逼供,于是律师仔仔细细查阅了全部卷宗,重点盯住三个地方:拘留时间、入所体检表、讯问笔录。
律师阅卷发现:
(1)陈某某202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却直至X月X日才被送看守所羁押;
(2)入所体检表显示其双手、双脚踝皮肤擦伤,左膝、左踝关节肿胀,自述“因长期吊起致麻木无力”;
(3)讯问笔录时间跨度异常(X月X日16时45分至X月X日11时23分),且无同步录音录像。
可见程序存在违法:
(1)刑事拘留与送押时间间隔长达6日,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的规定;
(2)入所体检表记载的体表损伤与陈某某所述“被吊起、殴打”高度吻合;
(3)关键讯问笔录无同步录音录像,不符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的要求。
据此,辩护律师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取证”为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向法院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附拘留证、入所体检表等线索材料,申请排除相关供述及衍生证据。庭前会议中,公诉机关对非法取证事实未予否认。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审查后,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排除陈某某在非法取证的全部讯问笔录及辨认材料。
二、严格审查指控证据,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针对抢夺罪指控,辩护律师提出:
(1)有罪供述已被排除,无直接证据证明陈某某实施抢夺;
(2)被害人Y1某某陈述的作案人特征(如身高、衣着)与陈某某明显不符;
(3)作案工具(男装摩托车)与陈某某被缴获的女装摩托车类型矛盾;
(4)涉案手机来源存疑(陈某某辩称购买),无证据证明系赃物。上述意见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需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最终被法院采纳。
针对抢劫罪指控,辩护律师指出:
(1)非法供述排除后,指控仅依赖两名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2)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其证言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对证言有异议且影响定罪量刑的,证人应出庭”);(3)无物证(红色女装摩托车未缴获)、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佐证。尽管法院未采纳无罪辩护,但通过严格证据审查,避免了事实不清的指控被错误认定。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
1.抢夺罪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涉案手机缴获情况,无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予支持;
2.抢劫罪指控有证人Z1某某、Z2某某的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作有罪判决”)。
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