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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肖响华律师案例:王某涉共同抢劫罪,二审定为从犯并减刑3年

大律师网     2026-05-13

导读:王某与尚某三、尚某二涉共同抢劫犯罪一案,且被害人卢某死亡,王某一审被判刑期为11年。王某不服判决要上诉,

王某与尚某三、尚某二涉共同抢劫犯罪一案,且被害人卢某死亡,王某一审被判刑期为11年。王某不服判决要上诉,二审辩护人肖响华律师通过精准辨析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实质要件,结合"实行过限"理论论证王某对死亡结果无责,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系从犯且对死亡结果无责,刑期减3年(原判11年减为8年)。

【基本案情】

(一)案发背景与行为过程

2005年间,王某(化名)与尚某三(化名)、尚某二(化名)同在湛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因团队解散后经济困难,2005年8月2日,尚三提议向同为传销成员的卢某某(化名,被害人)索要钱财,王某、尚某二同意。次日,三人以"一起回家"为由将卢某某骗至偏僻竹林,尚某三、尚某二对其实施殴打,逼迫卢某某联系河南老家亲属谎称"交通事故需赔偿3000元"。卢某某亲属同意汇款后,尚三将银行卡交予王某,由其前往麻章区农业银行查询到账情况。当日15时许,王某确认3000元到账后电话通知尚三、尚某二,二人随即用绳索、衣物捆绑卢某某后离开现场,与王某汇合乘车前往广州。途中三人用卢某某手机报警(警方未找到卢某某),次日从银行卡取出2900元均分。

(二)关键后果与一审判决

2005年8月9日,卢某某尸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生前颈部受捂鼻、勒颈等损伤)。2016年4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致人死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肖响华律师(联系方式13650317825)围绕"从犯认定"与"实行过限"两大核心展开工作:首先,全面梳理案卷材料,重点核查王某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主观故意及与同案犯的关联性;其次,会见王某核实其参与程度,确认其未实施暴力行为且对后续致死行为不知情;最后,结合《刑法》共同犯罪规定及司法实践,构建"从犯+过限无责"的辩护体系。

核心辩护策略

1.从犯情节的实质论证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其一,犯意由尚三提出,王某被动接受,未参与策划;其二,其行为仅限于按尚三指示查询汇款,未实施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其三,传销组织的层级控制(尚三、尚某二为上级)导致其行为具有从属性;其四,分赃系被动接受,金额与作用无关。根据《刑法》第27条,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2.实行过限的责任切割

被害人死亡结果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其一,三人共谋仅为"索钱后送被害人回家"(王某及尚三供述均印证);其二,致死行为(捂鼻、勒颈)发生于劫财既遂后,王某不在场且不知情;其三,王某对同案犯后续暴力无预见可能性——抢劫既遂后被害人已无反抗能力,继续实施致死行为违背常理,属尚三、尚某二个人"灭口"故意,构成实行过限。根据共同犯罪理论,王某无需对过限结果担责。

3.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王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谅解,结合其从犯地位及对死亡结果无责,一审量刑(11年)明显过重,应在3-5年幅度内量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系从犯且对死亡结果无责,于2016年7月改判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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