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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肖响华律师案例:张三涉嫌强奸罪,成功取保候审

大律师网     2026-05-13

导读:张三(化名)有付钱前提,与微信“附近的人”女性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肖响华(联系方

张三(化名)有付钱前提,与微信“附近的人”女性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肖响华(联系方式13650317825)从“缺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双方存在合意基础”、“被害人无反抗行为及痕迹”以及“认定被害人无性同意能力缺乏法定鉴定意见支撑”等维度展开论证,明确指出本案更符合性交易特征而非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说服办案机关采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无社会危险性”的辩护观点。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基本案情】

(一)案发经过

2026年3月26日,张三(化名,男,50岁)与被害人黄四(化名)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为好友。据张三陈述,双方在聊天中明确提及金钱给付意向,张三主动提出给予1000元作为“生活费”,被害人则要求其先通过微信转账66元以“表示心意”。随后,被害人主动发送了位于某公寓的房间定位。张三依约前往,被害人亲自到公寓大厅将其接至房间内。在房间内,双方就是否发生性关系及给付金钱再次进行口头协商,被害人表示同意。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未有任何呼救、拉扯、反抗等行为。事后,张三第一次尝试转账500元因微信提示异常而失败,后第二次成功转账200元,且被害人已实际收款。整个过程中,张三未实施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二)刑事强制措施启动

2026年3月27日,张三因涉嫌强奸罪被东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张三家属于2026年3月30日委托刑辩锋律师团队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三)关键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存在金钱协商及事后给付行为,且发生关系过程中无反抗、无伤情,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若被害人可能存在精神或智力障碍,在缺乏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下,能否据此认定其无性同意能力,从而以“其他手段”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若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则张三的行为至多属于行政违法层面的性交易,不构成刑事犯罪。

(四)辩护目标与时限

本案辩护目标聚焦于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刑事拘留后7-14日内),通过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从而倒逼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避免错误羁押。

【办案手记】

肖响华律师团队(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以“争定性、驳要件、攻存疑、促不捕”为核心策略,紧扣“强制手段”与“违背意志”两大强奸罪构成要件,系统推进辩护工作:

第一步:紧急会见,固定核心事实。

2026年3月31日(接受委托次日),辩护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张三。历时两小时的会见中,律师重点核实了以下细节: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是否存在金钱协商内容;被害人是否主动发送定位并下楼迎接;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有无言语或肢体反抗;事后转账及收款情况;张三是否知悉被害人可能存在精神或智力问题。张三明确表示:被害人全程表现自愿,无任何反抗;其本人对被害人可能存在的精神问题毫不知情;事后已成功转账200元且被害人已收款。此次会见为后续辩护策略提供了关键事实基础。

第二步:法律检索与要件解构。

通过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专门性问题应当鉴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责任能力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辩护律师明确:强奸罪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强制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两项核心要件;认定被害人无性同意能力,必须以法定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不得主观推定。

第三步: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明确案件定性。

2026年4月2日,辩护律师向东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正式提交《关于张三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意见书》,系统提出:(1)本案行为依法应定性为性交易,不符合强奸罪“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核心构成要件;(2)认定被害人系无性同意能力的精神病人缺乏法定鉴定意见支持;(3)张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社会危险性。该意见书为后续不捕工作奠定了法理基础。

第四步:紧盯批捕窗口,精准提交不捕意见书。

2026年4月7日,辩护律师在收悉案件移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信息后即向承办检察官提交《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三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重点从两个层面展开论证:第一,实体层面——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三的行为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强制手段”与“违背意志”两大核心要素均缺乏证据支撑,被害人精神状态及性同意能力亦无鉴定意见证实;第二,程序与必要性层面——张三系初犯、偶犯,有固定工作及住所,到案后如实陈述,且患有脑梗病史需长期服药,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第五步:持续沟通,强化说服效果。

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3日内,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电话沟通,重点强调:若对事实如此存疑的案件批准逮捕,一旦后续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无精神疾病或张三对此不知情,将导致错误羁押并可能引发国家赔偿;同时重申张三系家庭主要经济支柱,需赡养年迈父亲、抚养未成年儿子,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第六步:成功不捕,当事人获释。

2026年4月10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东莞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之规定,同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东公取保字[2026]317**9号),决定对张三取保候审,期限自2026年4月10日起算,由保证人刘某监督。从3月27日刑拘到4月10日取保,历时14天。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4月10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东莞市公安局于同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东公取保字[2026]317**9号),认定犯罪嫌疑人张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自2026年4月10日起算,由保证人刘某监督。张三于当日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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