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5-13
雷某在云顶赌场通过中介黎某介绍,为孙某某夫妻提供人民币与马币的兑换服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肖响华(联系方式13650317825)从客观行为性质、主观明知要件、证据证明标准及案件定性等维度进行系统剖析,指出雷某的行为系正常货币兑换,既无犯罪故意,亦无隐瞒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经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专业的《撤销案件申请书》并持续沟通,最终“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2日,雷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长沙机场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5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东公取保字[2025]******号)。侦查线索显示,其银行账户于2025年1月接收孙某某三笔转账共计129,450元,涉嫌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
争议行为细节
雷某系在马来西亚经商的华人企业家。其行为系在云顶赌场通过中介黎某介绍,为孙某某夫妻提供人民币与马币的兑换服务:孙某某当场转账人民币至雷某账户,雷某按当日汇率支付等值马币现金。交易完成后,雷某将部分款项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偿还债务等正常经营往来,未获取任何额外收益。其始终坚称对孙某某资金来源的违法性不知情。
律师办案手记
辩护律师肖响华主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雷某,全面梳理案情脉络,并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以“行为性质系正常货币兑换”及“主观上缺乏明知”为核心的无罪辩护体系,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实的《撤销案件申请书》。
(一)客观上系合法货币兑换行为
雷某与孙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基于真实、公开的货币兑换需求,交易过程当面完成、汇率透明,符合境外正常兑换习惯。后续资金用途均有相应凭证和证人证言佐证,属于正常经营支出,不具备掩饰、隐瞒的客观特征。
(二)主观上缺乏“明知”要件
雷某与孙某某素不相识,交易通过中介临时促成,且发生在合法赌场环境内。无任何证据表明雷某知晓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其主观上不具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要求的“明知”要件。
(三)证据链条存在根本缺陷
全案证据仅能证明资金流转事实,无法证明雷某对资金违法性存在认知,更无法证明其存在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证据体系远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四)案件符合撤销案件的法定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本案中,雷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且关键证据均指向其无罪,完全符合撤案条件。
处理结果
东莞市公安局经审查,于2025年10月10日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东公解保字[2025]******号),明确认定“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解除对雷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此决定标志着公安机关正式采纳辩护意见,确认本案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案件实质上已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