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5-13
被告人黎某某,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25年3月起,其在东莞市常平镇某某花园****小区住处,使用手机应用“多彩”和“直播助手”注册账号,以显露裸体、摸胸、自慰等形式进行淫秽直播,吸引观众打赏。直播中,刷“跑车”的观众可添加其QQ,通过QQ发送自拍淫秽视频或进行裸聊。至被抓获,黎某某共向7名QQ好友发送淫秽视频12段(经鉴定属淫秽物品),获利共计7414元(其中1459元未提现,40元为QQ裸聊获利,5915元为直播提现)。公安机关侦查中录制其直播视频8段(经鉴定属淫秽物品),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强制措施与诉讼进程
·2025年5月12日:黎某某被羁押;
·同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6月18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同年8月2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继续取保候审;
·同年10月15日:退缴违法所得7414元,预缴罚金15000元;
·同年10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响华律师(联系方式13650317825)、刘鹏春律师
【律师办案手记】
一、侦查阶段:精准无罪论证,成功争取不批捕
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提出以下核心意见:
(一)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一条,黎某某行为未达任何入罪标准:
(二)不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黎某某系个人独立运营,未组织他人表演,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构成要件。
(三)无逮捕必要性
·证据已固定,无串供、毁证风险;
·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拘役、罚金或缓刑);
·无社会危险性,系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愿意配合调查。
结果: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黎某某当日获释。
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检察院明确不同意缓刑
案件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了关键证据,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经全面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已基本达到定罪标准,遂建议并指导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黎某某随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414元,充分展现了悔罪态度。
然而,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并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缓刑,给后续辩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审判阶段:成功突破缓刑障碍
辩护人在一审中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全面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一)犯罪情节较轻
·传播范围限于7人,视频12段,获利7414元;
·未造成广泛传播或严重后果;
·远低于“情节严重”标准。
(二)悔罪表现突出
·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
·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主动退赃7414元,预缴罚金15000元。
(三)无再犯危险
初犯、偶犯,无前科;
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
已深刻认识错误,承诺不再从事类似行为。
(四)家庭特殊情况
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吕某某(2009年出生);
家庭经济困难,丈夫收入微薄;
若判处实刑,将导致家庭破裂、未成年人失管。
(五)社区支持
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其居住表现良好,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6日作出(2025)粤1973刑初3345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