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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肖响华律师案例:黎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成功辩护缓刑一年

大律师网     2026-05-13

导读:被告人黎某某,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25年3月起,其在东莞市常平镇某某花园****小区住

被告人黎某某,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25年3月起,其在东莞市常平镇某某花园****小区住处,使用手机应用“多彩”和“直播助手”注册账号,以显露裸体、摸胸、自慰等形式进行淫秽直播,吸引观众打赏。直播中,刷“跑车”的观众可添加其QQ,通过QQ发送自拍淫秽视频或进行裸聊。至被抓获,黎某某共向7名QQ好友发送淫秽视频12段(经鉴定属淫秽物品),获利共计7414元(其中1459元未提现,40元为QQ裸聊获利,5915元为直播提现)。公安机关侦查中录制其直播视频8段(经鉴定属淫秽物品),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强制措施与诉讼进程

·2025年5月12日:黎某某被羁押;

·同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6月18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同年8月2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继续取保候审;

·同年10月15日:退缴违法所得7414元,预缴罚金15000元;

·同年10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经办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响华律师(联系方式13650317825)、刘鹏春律师

【律师办案手记】

一、侦查阶段:精准无罪论证,成功争取不批捕

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提出以下核心意见:

(一)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一条,黎某某行为未达任何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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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黎某某系个人独立运营,未组织他人表演,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构成要件。

(三)无逮捕必要性

·证据已固定,无串供、毁证风险;

·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拘役、罚金或缓刑);

·无社会危险性,系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愿意配合调查。

结果: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黎某某当日获释。

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检察院明确不同意缓刑

案件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了关键证据,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经全面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已基本达到定罪标准,遂建议并指导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黎某某随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414元,充分展现了悔罪态度。

然而,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并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缓刑,给后续辩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审判阶段:成功突破缓刑障碍

辩护人在一审中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全面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一)犯罪情节较轻

·传播范围限于7人,视频12段,获利7414元;

·未造成广泛传播或严重后果;

·远低于“情节严重”标准。

(二)悔罪表现突出

·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

·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主动退赃7414元,预缴罚金15000元。

(三)无再犯危险

初犯、偶犯,无前科;

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

已深刻认识错误,承诺不再从事类似行为。

(四)家庭特殊情况

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吕某某(2009年出生);

家庭经济困难,丈夫收入微薄;

若判处实刑,将导致家庭破裂、未成年人失管。

(五)社区支持

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其居住表现良好,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6日作出(2025)粤1973刑初3345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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