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适用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具体数额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4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细化。一般而言,“数额较大”指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通常为五十万元以上。各地可结合经济水平在合理范围内调整,但不得突破法定框架。
除税款额外,是否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否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是否系职业开票团伙等,均影响量刑档次。对于有真实经营背景、偶发虚开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可依法从宽处理甚至不起诉。
罚金数额也随主刑提高而增加。基本档为二万至二十万元,情节严重者为五万至五十万元。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悔罪表现及退赃情况。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需承担刑事责任。个人同时以单位名义和个人名义虚开的,应分别计算犯罪数额,数罪并罚。
认定“直接责任人员”需考察其在虚开行为中的实际作用。如决策、联络、开票、资金回流安排等关键环节的参与者,即使职位不高,也可能被追究刑责。仅从事辅助性事务且不知情的员工,一般不构成犯罪。
法定代表人并非当然担责。如果其未参与决策、不知情且无管理失职,可不认定为责任人。反之,若放任或默许虚开行为,即使未亲手操作,仍可能被认定为主管责任人员。
对于中介、介绍人、购票方等,如明知无真实交易仍促成虚开,可构成共犯。司法实践中,对职业化、链条化作案的各环节人员均依法追责,体现全链条打击原则。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6年判定该罪的核心依据是行为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可能造成增值税损失。仅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未用于抵扣的,不以本罪论处。
司法机关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服务。通过合同、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四流合一”比对,判断交易真实性。若存在资金回流、虚假合同、无实际交付等情形,推定具有虚开故意。
税务机关出具的稽查报告是重要证据。对于新型开票模式或政策适用争议,法院可要求税务部门就是否可能造成税款损失出具专业意见,避免机械定罪。
主观故意不能仅凭当事人辩解否定。应结合其业务经验、财务知识、操作方式等综合判断。长期从事财税工作的人员,对发票用途应有明确认知,难以主张“不知情”。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已从形式走向实质。2026年司法实践更注重行为目的与实际后果,避免扩大打击面。但对职业开票、空壳公司骗税等行为仍保持高压态势。企业和个人应严格依法开票,杜绝侥幸心理,方能远离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