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系由购房人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其离婚分割仅针对购房人所持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共有产权房系婚后取得或婚后共同还贷,其个人份额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应依法分割。
分割方式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就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一致。如双方就共有产权房归属达成一致,可按协议执行,无需法院介入。
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可判令一方取得房屋份额,并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法院在确定补偿金额时,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结合双方出资比例、还贷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定。如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则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合理分割。
共有产权房含有政府产权份额,任何分割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法院不会直接处分政府所持部分,仅处理购房人名下的产权份额。分割后取得房屋的一方仍须遵守共有产权房相关政策限制。
共有产权房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不能自由上市交易。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如确因特殊原因需退出,应向代持机构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买价格结合折旧等因素确定。
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五年后,可按程序转让其产权份额。但转让前须书面征询代持机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代持机构明确放弃购买后,购房人才可将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人。
转让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指导价。此规定旨在防止利用共有产权房牟取不当利益,确保住房保障属性不被削弱。擅自以市场价格出售或私下签订买卖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受让人必须符合当地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这意味着并非任何人都可购买该类房产,需经过资格审核。未经审核或不符合条件的受让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共有产权房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实质是购房人将其所持全部产权份额集中至一人名下,并完成对政府份额的收购。该过程需分步骤进行,不可一蹴而就。
第一步,夫妻双方就房屋归属达成一致,或由法院判决确认归一方所有。此仅为内部权属调整,不影响对外与政府的共有关系。取得全部个人份额的一方仍仅为部分产权人。
第二步,向代持机构提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申请。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五年后,可按届时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购买价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步,签订产权份额转让协议并缴纳相应价款。代持机构收到全额款项后,出具同意变更产权结构的文件。此时,原共有产权房性质转为完全商品住房。
第四步,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完成后,房屋不再具有共有产权属性,权利人可依法自由处分。整个流程需严格遵守政策规定,任何环节缺失均可能导致变更失败。
在未完成政府份额收购前,即使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一方所有,该方仍不得擅自出售、抵押整套房屋。因其仅持有部分产权,处分权受限。只有完成全部产权收购,方可享有完整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