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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青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6-02-10    100人已阅读
导读:毁坏青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主观故意、损害后果及所涉土地性质综合判断。刑法中并无毁坏青苗罪这一独立罪名,此类行为通常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定罪关注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量刑则侧重损害程度、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

一、毁坏青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1.定罪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毁坏重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2.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关键要素

  青苗价值评估:需通过专业机构鉴定,结合市场价格、生长成本(种子、化肥、农药、人工等)及预期收益综合确定。

  情节认定:除数额外,毁坏手段(如放火、投毒)、次数、是否公然实施等均影响定罪量刑。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1.定罪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关键要素

  主观目的:需证明行为人具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

  客观行为:毁坏青苗需达到影响生产经营的程度(如大面积毁坏即将成熟的作物)。

  (三)、定罪与量刑的综合考量

  1.价值与情节并重

  若毁坏青苗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虽未达标准但存在多次毁坏、纠集多人等情节,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若行为出于泄愤报复且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地区差异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由各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一般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

  3.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并行

  除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青苗的直接损失(种植成本)和预期收益损失。

二、毁坏青苗罪的定罪和量刑的区别

  (一)、定罪区别:构成要件不同

  1.故意毁坏财物罪

  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外的毁坏意图。

  客观方面:实施毁坏行为,导致青苗价值减损或灭失。

  立案标准(满足其一即可):

  毁坏青苗价值达 5000元以上(各地标准可能不同,如部分地区为1万元);

  毁坏青苗 三次以上;

  纠集三人以上 公然毁坏;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如毁坏重要农作物、导致农户重大损失等)。

  2.破坏生产经营罪

  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如邻里纠纷、土地争议)。

  客观方面:通过毁坏青苗等手段,破坏农业生产秩序或经营活动。

  立案标准:

  实施毁坏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无需达到数额标准;

  若毁坏青苗价值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如大面积绝收),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量刑区别:刑罚幅度不同

  1.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因素:

  青苗价值(需专业评估,包括种植成本、预期收益等);

  毁坏手段(如放火、投毒等恶劣方式);

  后果严重性(如导致农户破产、社会影响恶劣等)。

  2.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般情节: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

  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因素:

  行为动机(如恶意报复、长期滋事);

  毁坏规模(如大面积毁坏、多次实施);

  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程度(如导致季节性绝收、产业链中断)。

三、毁坏青苗罪的定罪和量刑一样吗

  毁坏青苗罪的定罪和量刑不一样。定罪是前提,量刑是结果。没有定罪,就不存在量刑。两者在刑事诉讼中分属不同阶段,功能、依据和审查重点均不相同。

  定罪强调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必须严格对照法条和证据,确保不枉不纵。量刑则注重刑罚的适当性,既要惩罚犯罪,也要教育挽救,兼顾社会效果与个案公正。

  有人误以为“只要赔钱就不算犯罪”,这是混淆了定罪与量刑的关系。赔偿损失属于量刑情节,不影响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罪责认定。即使全额赔偿,如果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仍应定罪,只是刑罚可能减轻。

  反过来,即使行为恶劣,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主观故意或损失未达立案标准,也不能定罪。此时讨论量刑毫无意义。因此,定罪是门槛,量刑是台阶,二者逻辑先后分明,不可倒置。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条说明,定罪必须排除“情节显著轻微”情形,而量刑则是在定罪成立后的后续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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