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尽管分公司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负责人作为实际管理者,需对日常经营行为负责。如果分公司从事偷税漏税、非法集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负责人可能被列为直接责任人员,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司法实践中,分公司负责人常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劳动用工、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领域,相关法律均要求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如发生工伤事故或安全事故,负责人若未落实安全制度,可能被处以罚款、吊销资格证,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总公司承诺“一切责任由总部承担”,该内部约定对外无效。行政机关或法院仍可依法对负责人采取限制措施,如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因此,挂名或实际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均存在显著法律风险。建议在接受职务前充分评估业务合规性,并保留履职记录,避免被动担责。
首先需澄清概念: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存在“分公司法人”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财产,无独立章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分公司法人”实为对“负责人”或“负责人代表”的误称。法律上,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总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先就分公司名下财产主张清偿,不足部分向总公司追偿。总公司不得以“不知情”“未授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在特定情形下,总公司责任可穿透至股东或高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如果总公司滥用分公司形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总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负责人个人,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不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协助逃税、伪造账目等,则可能被追究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