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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行车记录仪”专利侵权纠纷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最高院改判为判赔100万元

大律师网     2026-03-05

导读: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本是促进创新的利器,但近年来,伴随着维权意识的提高,也出现了一些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

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本是促进创新的利器,但近年来,伴随着维权意识的提高,也出现了一些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恶意诉讼本质就是“披着合法外衣的侵权行为”,既违背司法制度的初衷,也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审结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引起了广泛讨论,集中反映了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典型问题与治理关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案情概要

本案顺某公司、雄某公司均为案外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产商,雄某公司在为博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的过程中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雄某公司将涉案6件专利一并转让给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改由顺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后,八某公司依据涉案6件专利,先后3次提起18件专利侵权纠纷,但无一胜诉。诉讼期间,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顺某公司拒绝了该订单。八某公司在部分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申请冻结了顺某公司的财产。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粤03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二审:上诉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17日、2025年3月31日询问当事人,并于202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2025年7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

从一审受理到二审生效历经了近4年时间。

(一)某甲公司据以提起本案“恶意诉讼”纠纷之诉因

某甲公司主张的恶意诉讼及恶意财产保全指向的是某乙公司就6件涉案专利权提起的18件诉讼,以及部分诉讼中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

某乙公司提起诉讼及申请相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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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乙公司在通过诉讼及申请财产保全行使涉案专利1及涉案专利2的权利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目的与精神,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构成对某甲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对与涉案专利3、4、5、6相关的诉讼行为不能证明某甲公司的相关恶意主张。

(三)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乙公司依据涉案专利一、二、三、四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提起的诉讼,属于明显缺乏权利基础;以涉案专利五、六提起的诉讼,属于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根据6件涉案专利从技术方案产生到某乙公司提起18件诉讼的整个过程来看,可以认定某乙公司依据6件涉案专利针对某甲公司提起的18件诉讼,具有明显恶意,属于有计划、有预谋实施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

某乙公司依据6件涉案专利针对某甲公司先后三次共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目的与精神,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侵害了某甲公司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即认定因涉案1-6专利提起的诉讼均构成恶意诉讼。

二、认定为“恶意诉讼”应当符合哪些要件?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判断起诉人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应该对其行为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整体考虑,既要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例如涉案专利权是否应属无效等,又要考察其权利由来、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行为等的合理性、正当性,综合加以认定。

(一)所提诉讼应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

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的情况往往有如下几种:

1、专利权终止后,其技术进入公共领域,专利权人不再享有排他权。

当然,在专利权终止后,专利权人对于在专利权存续期间其专利权受到的侵害仍然有权主张获得赔偿。

2、专利权被无效宣告后,该专利“自始无效”。

不过需要注意: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权利基础不正当获取而来。

比如抄袭他人技术方案、利用虚假材料申请的专利等。

4、权利已转让或放弃的。

5、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全部为负面结论且无补救措施的,目前不能将仅因为改理由认为是无权利基础。

因为根据2025年7月30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指出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权利人还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更正请求”。

(二)属于“明知故犯”

司法实践认定恶意诉讼旨在惩罚行为人的“明知故犯”,从而维护公正的司法秩序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既保护被诉方的合法权益,也坚守诉讼制度的立场底线。因此,在认定恶意诉讼时要秉持审慎与谦抑的原则,否则不仅可能不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利,亦增添整个社会民商事活动的不确定性。

(三)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比如被诉一方支出应对诉讼的律师费等,多次招投标机会中招标方要求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可能导致其失去投标机会而造成损失,对被诉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其产生违约金等损失。

(四)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所以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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