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3-05
随着游戏产业的日益丰富和创作方式的多元化,游戏设计的表达载体已延伸至核心玩法机制、规则说明文本等多种层面。游戏商的抄袭行为除了对游戏代码或视听元素的直接复制外,还出现了对游戏核心规则进行换皮行为——即仅替换美术、音效等表面的视听素材,而保留游戏玩法规则、系统架构或游戏属性数值等元素。这种换皮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核心在于游戏玩法规则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这个问题目前在实践中仍有争议。
一、游戏玩法规则可著作权性的争议观点
争议的根源在于著作权法的基石原则——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该原则规定,著作权法只保护对思想的具体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因此,游戏玩法规则可著作权性分析的起点,在于精确界定其究竟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范畴,还是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
否定说认为,按照严格的二分法,游戏玩法规则属于思想,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在2024年1月30日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网络游戏著作权相关问题研讨会”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指出,游戏玩法规则的呈现不仅仅通过游戏画面,还包括说明文字、背后的运行程序等多重元素,因此游戏画面仅是游戏玩法规则的呈现方式之一,而并非绝对呈现。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也批评了部分判决的逻辑矛盾,认为其混淆了视听作品和游戏玩法规则的概念,将游戏玩法规则纳入视听作品保护的做法存在局限性,未能认清视听作品的保护应限于连续动态的画面。
而肯定说认为,游戏玩法规则的组合本身可以具有独创性,尤其是当规则与游戏文字、图案、声音等元素深度融合,形成独特的、具体的呈现方式时,可以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在2024年1月30日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网络游戏著作权相关问题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陶乾认为,一款游戏最核心的表达在于其具体设计,即游戏运行过程中所呈现的、能够反映开发者思想的各项数值设定、技能体系、界面布局等,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就是这些可被感知到的具体设计及其相互关联的整体设计。
二、游戏玩法规则可著作权性的相关案例
(一)在他人现有游戏基础上再创作的游戏作品独创性表达的界定——浙江某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某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9-2-158-018)
裁判要旨
1.网络游戏的设计对于各种创作元素及其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对应关系,各系统之间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此种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2.将独创性部分与游戏进行整体性保护,认定侵权人对独创性部分的复制仍构成对游戏整体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有利于制止“换皮”抄袭,实现对作品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但对于在现有游戏基础上开发设计的作品,在确定其独创性表达范围时,应当将公有领域或他人作品中的既有表达部分内容进行剔除。
(图片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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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反映游戏理念、主题等思想范畴的游戏玩法基础规则,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不具有可著作权性。
1.在(2021)粤民终1035号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诉深圳迷你玩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类电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包括玩法规则层面的游戏元素设计,不能以游戏元素的相似性直接推定游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而针对因整体抄袭游戏元素及相关行为提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对该部分纠纷的审理并非扩展著作权保护范围,而是基于另外的法律价值和目标,考察其是否能给经营者带来独立的可保护利益,该法益是否因其他经营者竞争行为受损,以及评判被诉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图片来源:百度)
2.在(2020)沪73民终33号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羽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般同类游戏的基本玩法属于基础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能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当事人主张游戏设计构成作品的,应当证明其所主张的游戏设计属于具体规则,且属于独创性表达。
3.在(2017)沪0115民初27056号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卡牌游戏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范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游戏中的人物角色名称及其事迹本身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对这些素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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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游戏玩法规则是根据游戏进行专门的设计具体内容,并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呈现,在游戏运行中与音乐、文字、角色、场景等结合,形成独特的、具体的呈现方式时,一般具备可著作权性。
1.在(2020)沪73民终148号暴某某、网之易公司诉四三九九科技公司、四三九九股份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游戏玩法规则通过以游戏设计要素为内核的游戏资源制作得以外在呈现,这种外在呈现即表达。结合涉案游戏的特点和玩家体验进行综合判断,涉案游戏地图的行进路线、地图进出口的设计、人物的类型、技能和武器组合等整体构成了涉案射击类游戏玩法规则的具体表达。通过过滤效率支配因素、软硬件标准等外部条件决定因素以及公有领域等,被控侵权游戏在前述要素方面与主张著作权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网络游戏整体作为视听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2.在(2018)苏民终1054号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指“表达形式”,还包括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内容”。网络游戏通过具有独创性的界面布局、文字、交互等设计,以及对其他公有领域、有限表达等要素的选择、排列、组合所构成的新的界面布局、文字、交互等设计,实现了对游戏具体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如果该特定呈现方式已经可以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特征,则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范畴。
游戏的整体运行画面可以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网络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界面布局及交互等设计属于整个游戏设计中的核心内容,而游戏角色形象、配音配乐等内容则属于形象设计,相当于游戏的皮肤或者衣服。“换皮”抄袭一般是指在后游戏使用与在先游戏不同的角色形象、音乐等元素,而在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在先游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是对游戏具体玩法规则涉及的特定表达整体照搬和复制,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游戏玩法规则不同类型的可著作权分析
根据以上观点和案例,对于游戏玩法规则可著作权性需要对游戏玩法规则目前游戏玩法规则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基础规则、具体规则和隐性规则。
基础规则
基础规则是决定游戏基本类型和理念的抽象规则,例如“击中目标”、“防止基地被破坏”等。这类规则高度抽象,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具有可著作权性。若给予保护,将导致对游戏类别的垄断,阻碍创新。
具体规则
具体规则则是围绕基础规则展开的、指引玩家具体操作的一系列机制组合。其可著作权性需个案判断。对于规则简单、表达有限的游戏(如象棋),规则与表达难以分离,适用“混同原则”或“有限表达原则”,难以获得保护。
但对于复杂的、具有叙事性的游戏,其具体规则(如角色养成系统的数值架构、副本开启的等级条件、装备合成路径等)可能达到相当的复杂和具体程度,规则本身与对规则的具体表达(通过界面布局、文字说明、画面触发等方式呈现)可以分离,存在多样化的表达空间。
此时,若这种具体的表达方式凝聚了开发者独特的智力劳动,并具有独创性,则可能具备可著作权性。例如,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 案((2018)苏民终1054号)中,法院认为,游戏玩法规则究竟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应看其属于概括性描述还是具体性、叙事性的呈现。若其具体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玩赏体验,则可作为表达受到保护。
(图片来源:百度)
隐性规则
隐性规则是玩家自行总结的潜在规则,不具备可复制的表达形式,通常不具备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
此外,“有限表达”是审理中必须排除的关键部分。例如,在多人在线战术竞技(MOBA)游戏地图中,防御塔、野区、草丛等元素的布局设计,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游戏玩法的功能性需求,可供独创性发挥的空间有限,构成有限表达,不应被垄断。
四、当游戏玩法规则不具有可著作性时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
当游戏玩法规难以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了另一条重要的救济路径,尤其在规制“换皮”抄袭行为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在(2023)沪73民终1070号《斗罗大陆:武魂觉醒》诉《火柴人觉醒》一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展示了这一路径。法院认为,游戏玩法规则属于广义上“思想”的范畴,虽然《斗罗大陆》游戏结构、顺序和组合较为具体、复杂,但仍属于游戏玩法规则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涉案两款游戏的游戏玩法规则虽基本相同,但游戏运行后的画面在表达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游戏玩法规则对于电子游戏至关重要,其具有较强的竞争属性,成功的游戏玩法规则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而被诉游戏大量抄袭原告游戏的玩法规则,导致玩家获得高度相似的人机交互体验,产生了市场替代效应,必然会降低原告游戏的市场份额,损害其基于该游戏所获得的利益及竞争优势,该抄袭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一思路并非中国独有。2023年8月,韩国首尔法院在NCSoft诉Webzen关于《天堂M》被抄袭一案中,同样驳回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请,认为相似规则是已有规则的变体且是游戏中的常见形式,但认定两款游戏体验高度相似,有恶意竞争之嫌,最终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介入,弥补了著作权法在保护功能性、竞争性智力成果方面的不足,其规制核心在于行为的“不正当性”,即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攫取他人商业成果,损害市场竞争秩序。
五、结语
游戏玩法规则的著作权问题,就像一面镜子,反映出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法在应对新型、复杂创意成果时所面临的适应和挑战。基本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能受保护;具体规则则要看它有没有独创性的表达,是不是能与思想区分开,同时也要为行业惯例和有限的表达形式留出空间。在当前法律体系下,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配合使用,提供一个比较全面的解决框架:著作权法保护那些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管束那些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劳动成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从而推动游戏产业更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