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3-05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引发热议。
正好是与今年春晚舞台上出圈的人形机器人的厂家-宇树公司有关,而且宇树公司还是作为被告。结果是认定宇树公司不构成侵权,而原告却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出了谴责。
(前述图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纠纷的时间线
2025年,露某美公司起诉宇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案号:(2025)浙01知民初79号。
2025年9月26日,杭州中院对露某美公司诉宇树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露某美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2025年11月26日进行了询问、并于202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6年2月3日(落款时间、实际送达时间应该要晚些)作出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
【露某美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1.判令宇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露某美公司专利号为201610396363.0、名称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Gox”机器狗(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生产模具;
2.判令宇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实际金额及专利使用费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这小金额、后来又称宇树公司侵权获利有2000多万,这种操作也是难得一见】
3.判令宇某公司按侵权获利的3-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实际金额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这种不确定性的写法也是少见,又涨知识了】
4.判令宇某公司支付露某美公司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5.判令宇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及《x报》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为露某美公司主张专利的基本情况,图片自来:国家知识产权局)
露某美公司在事实与理由中这段话还挺搞笑的:宇某公司网站宣称“全球首款消费级仿生机器人”,系攀附露某美公司的商誉,在全国知名媒体包括相关网站有几亿人次观看穿着不同颜色衣服的Gox机器狗表演。宇某公司还在杭州x中心8号馆进行展览,参观人数超过数万人。”
还有一个细节:露某美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6日,注册资本55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某军。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对比下该公司2025年6月25日才受让该专利,网传是受让后5天就提起了本案诉讼,最高院的这份判决书倒没有记载立案时间,但是对比判决书时间及一审审判周期怎么也需要半年左右。这喜感是不是更具体了?
(注意看这个时间,图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露某美公司还称按照5%的专利许可费率计算,露韦美公司的损失达391.40万元;按照30%的产品利润率计算,宇树公司侵权获利达2348.41万元。宇树公司具有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获利2348.41万元为基数乘以3进行计算,宇树公司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7045.23万元(以审计结果为准,露某美公司保留5倍赔偿请求权)【括号里的内容是判决书原文来的!】
【宇树公司一审答辩】
(一)露某美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被诉侵权产品的底部是压力传感器,与涉案专利中的“消音垫”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液位传感器”“可变色的仿生毛皮”以及“气体传感器”,不构成侵权。
(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故被诉侵权产品也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9的侵害。
(三)露某美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500元,属于法定赔偿且不能成立,露某美公司申请对宇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无任何必要。
(四)露某美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对宇某公司进行了事先告知,露某美公司称因宇某公司的劣质方案导致产品性能下降60%没有事实依据。露某美公司没有任何生产行为和生产能力,露某美公司称宇某公司给其造成2亿元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五)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不涉及露某美公司所主张的消除不良影响的问题。相反,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意在借宇某公司的声誉达到其不良目的。露某美公司完全有能力自行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取证,却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没有任何必要。请求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及分析】
1.关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电子狗的外表包裹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
露某美公司认为“电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为非必要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有该特征无关紧要等。
一审法院认为,露某美公司提交的宇某公司网站上的被诉侵权产品资料、使用手册均未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
虽然露某美公司提交的相关淘宝网店销售页面示出了被诉侵权产品上套设马甲、背心或舞狮服等,但上述服饰与“可变色的仿生毛皮”存在本质不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具备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电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露某美公司主张的油漆、提手带、衣服等也不构成等同。
2.关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液位传感器”
露某美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足端力传感器实现了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的核心功能,即足端状态反馈,构成等同。宇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液位传感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足端力传感器用于准确感知足端接触状态,保障平稳运动,被诉侵权产品不能在地面有水的情况下运行。而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用于检测所处位置是否有积水,及时向用户示警,二者不构成等同。
3.关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气体传感器”
露某美公司认为,“气体传感器”与激光雷达均起到环境监测的功能,构成等同。宇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气体传感器”。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激光雷达的作用在于实时获取周围环境的三维信息,并在行进过程中智能避障,保障机器狗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其与涉案专利中的“气体传感器”不等同。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露某美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原告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阶段露某美公司又提了四组证据也很平常没什么特别,宇树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这也没什么新证据可提的)。
最高院关于事实查明、非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关于等同特征的认定等本文就不多列举了,最终反正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判决书原文,已经公开了的。
有意思的内容是这段,这几天被反复提及了,其实整段都是重点,不只是红框部分。
(图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结语
这些年来知识产权被滥用、违反诚信原则的案件真不在少数。当然这可能是从维权意识淡薄到维权意识强阶段,难以略过的一个过程,目前我们还处于市场的调整与修复时期。但需要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有违诚信原则、予以谴责”予以警示,也陆续出现“恶意诉讼”判赔的案件值得引起反思与重视。“土壤”很重要,还是要珍惜,毕竟企业很有可能有角色互换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