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3-05
近期收到客户咨询,公司运营的自媒体账号收到律师函警告,了解情况后,发现与团队曾经代理的一起某知名影视明星杨某起诉某陶瓷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十分类似。后者经过本律师的举证、应诉等,该明星杨某撤回了起诉,我方也给企业提供了一些对外宣传需要规范的建议,效果很好。
借此从之前应诉成功的肖像权纠纷案引入,讨论何为肖像权,以及互联网经济下个人/商家应当要采取的预防侵权措施。
一、前案情况
上述纠纷起因是,某公司在2篇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几张某美食综艺节目剧照,欲借以该美食综艺节目中所体现的“一丝不苟、创意、艺术修养、热情”等来体现与企业经营理念不谋而合。由于该综艺活动是明星杨某参与录制的,因此剧照中就有明星杨某的照片;文章在显要位置标识了该综艺节目的名称,并加以其他信息进行区分,企业认为并没有引导或误导相关公众认为是杨某为该企业/产品代言的内容描述。
两篇文章在原告起诉时,总浏览量为 300多次。杨某工作室先是向公众号所属公司发送律师函,该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第一时间便删除删除了相关内容。后杨某仍委托律师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以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被告微信公众号中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等。
被告公司委托本律师团队应诉,在我方代理下,最终以被告未支付任何赔偿款情况下原告撤诉结案。
二、答辩要点
1、属于艺术欣赏的适当引用
《民法典》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进行使用。虽然本案可以适用此条的理由并不算充分,但还是可以提。
也提出参考《著作权法》第24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图片使用上,明确标注了图片出处的节目名称,客观地对照片出处的节目进行了介绍;只是为了介绍艺术风格、正向的价值观等。
2、使用情节显著轻微、使用方式无混淆可能
在文章中,涉及到原告的图片仅有2张,所占比例也极小;部分图片甚至不能辨认出原告身份。未单独使用原告照片,不符合商业合作的常规宣传模式,不会导致公众误认。
没有在原图上增加其他会混淆原告与被告关系的内容,无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存在使公众误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商业合作的意图。涉案文章阅读量也较低。
且被告缺乏专业知识,并非故意侵权;收到原告律师函后立即删除涉案内容并及时书面回复,反应迅速、态度诚恳。
3、不会对原告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也未对原告造成损失
如前所述,文章仅介绍艺术风格、正向的价值观等。未点评原告形象、品行、演技等,无任何负面评价,不损害原告名誉。
4、援引类案参考
参考其他明星杨某与某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网络侵权纠纷案,该案被告作为主流媒体,侵权范围涵盖公众号与出版物、影响力远大于本案,赔偿额仅几千元;以及其他被诉案件中判赔金额较低,原告赔偿请求缺乏合理性。
三、肖像权的定义及预防侵权措施
(一)肖像权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肖像权是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
(二)个人/商家使用肖像的合规要点
首先《民法典》并未规定以“营利目的”为侵权要件;其次,对于名人与素人的肖像授权使用还是有区别的,后者授权模式会更复杂、注意义务一般要求更高、费用也比较高。
1、获得授权是风险最低解
无论是企业公众号还是个人博主,“用图先授权”是风险最低的解决方案。目前互联网技术发达,在网上公开的图片很容易被识别及检索到。收到律师函或起诉,无论最终是否会认定为侵权,或者赔偿款高或低;往往还是需要个人或商家花费时间与费用去应对。
2、应明确授权范围、如是否可以转授权等
实践中,谁可以用,关联公司或者其他转授权人是否可以用,容易引发争议。授权内容并非简单、随意,仍是有讲究。
双重授权:若使用明星剧照等作品,需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如影视公司)和肖像权人(明星本人) 的许可。
明确使用范围:合同中需限定肖像使用的时间、地域、渠道(如有的名人会限制肖像权使用的场景/产品类型),超范围使用则会构成违约或侵权。
书面同意:即使是顾客或员工,用于宣传前需签署授权文件,明确用途及内容。
3、“合理使用”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四、结语
保护肖像权的立法宗旨是: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在自媒体发达的今天,应当做好事前的使用规范检查,若遇到纠纷应避免拖延或对抗,做到积极、有效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