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3-05
摘要:在市场经营中,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是常用的、高辨识度商业标识,是企业商誉的核心载体之一。一旦被他人仿冒,极易引发混淆、误认,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交易决策,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本文从团队办理的几件企业改名成功案例入手,阐述多种途径让侵权企业变更名称的依据及具体操作流程等。为企业/机构应对同类案件提供维权参考方案。
一、案件背景与权利人诉求
(一)涉案主体
1.权利人:某卫浴公司(其商标及企业简称具有较高知名度,成立时间较早)
2.目标企业:某洁具公司、某卫浴公司。
(二)权利人诉求
目标企业名称中包含了与权利人知名企业简称高度近似的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等混淆、误认;虽然企业名称侵权行为常常伴随商标侵权,但是未有发现上述几家目标企业制造/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服务行为的证据,因此核心主张是希望目标企业更改企业名称。
(三)在先权利与知名度证明
1.历史沿革:权利人的核心品牌及企业简称源自1974 年,历经近五十年发展,已成为卫浴行业内的标杆企业之一;权利人先后获得权威机构颁发的“中国十大卫浴品牌”、“全国卫浴行业质量领先企业”等多项行业奖项,上述荣誉不仅是对申请人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的认可,更直接证明其品牌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与市场影响力。
2.市场影响:为巩固品牌知名度,权利人构建了多维度、广覆盖的品牌传播体系。在线下渠道,通过机场、高铁站及列车车身、地铁、大型展会等形式,实现对核心消费人群的精准触达。在线上渠道,借助微博官方账号、淘宝品牌旗舰店、微信公众号及企业官方网站等平台,持续发布品牌动态、产品信息及服务内容,案涉企业简称在各类传播场景中高频使用,已形成与权利人主体一一对应的关系,消费者认知度高。
3.在先司法认定:此前,权利人对市场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经过多年经营推广,权利人的案涉商标及企业简称在卫浴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受法律保护、其他市场主体不得擅自使用等核心内容。
(四)目标企业基本情况
1.字号近似性:目标企业的核心字号与权利人的企业简称相同,两者的显著部分和核心要素高度相似,易造成混淆。
2.行业与市场重叠:双方均属于卫浴行业,产品功能、用途均为清洁、清洗类;销售渠道均涵盖卫浴商城、展会、装饰城、家具建材市场等;消费对象均包括家庭消费者及装修公司等,客户群体高度重合。且双方地理位置均位于广东省,销售区域高度重合。
3.恶意攀附意图:目标企业除使用该字号外,还注册了与申请人简称的近似商标,主观上具有借助申请人品牌知名度获利的恶意。
途径一、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张其企业更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部门,向其提出行政投诉具有便捷、快速的特点,但是需要证据较为充分、直接,企业名称近似度高。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2年)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 “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的情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2年)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纠正;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权的,可请求登记机关处理或向法院起诉,登记机关受理后 3 个月内可作出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二)投诉方式
1、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网站:http://www.12315.cn/;APP:12315)在线提交投诉申请,审查通过后再邮寄或现场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2、直接向被申请企业登记地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
2、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权益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需额外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相关证件);
4、其他与争议相关的材料。
(四)不同部门处理方式对比
广州市某A区市监局
1.向被投诉企业发送“企业名称异议告知书”,若对方一个月内未回复,将审查核实具体情况;
2.确认情况后,可能出具“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
3.若被投诉企业未整改,三个月左右出结果,通知注册科将其名称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改名成功。
广州市某B审批局
1.向投诉人送达书面受理告知书;
2.要求投诉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补充提交侵权证据;
3.收到被投诉企业书面答复和证据后,10日内要求投诉人提出反驳意见;
4.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审批局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
途径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行政投诉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企业/机构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目标企业停止侵权(含企业改名),也可一并主张赔偿损失。
(一)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企业简称**的行为,包括更改企业名称、不得再包含与原告企业简称**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元;
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修正)》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三)团队其他成功案例:
【案例一|一审胜诉判令同时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和解,获赔17万】
团队代理的佛山某卫浴有限公司诉深圳某卫浴等主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胜诉结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标品牌方高度近似的标识及企业简称,恶意攀附品牌声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7万元。
该案典型意义:
1.明确了原告的企业简称构成“有一定影响”、受法律保护。
2.认定被诉企业名称与原告企业简称构成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应该更改其名称,不得再包含与**相同或近似字样。
3、该案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存在。
【其他案例二|胜诉判令企业名称及域名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获赔13万+】
团队代理的A洁具有限公司诉B洁具有限公司等主体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面胜诉,双方均未上诉、已经履行完毕。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因恶意注册“**”企业字号、注册“**洁具.com”等相似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万余元。
该案典型意义:
1.明确了权利人的**企业简称具有“一定影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判令了被告企业名称、网络域名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提出新媒体账号使用中的诚信原则。
途径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除名:针对特定情形的市场主体清理
2021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内容之一就有“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包含了清除“僵尸企业”。一旦被除名,同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权利人希望目标企业名称不复存在的诉求。
(一)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
②近两年未申报纳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第六十七条 市场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其作出特别标注并予以公示。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2020 年)第二十七条 商事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本规定实施前商事主体因前款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处理结果与程序
除名后,市场主体需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可对除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上,企业除名由相关登记机关依职权批量办理,每年不定期清理(约半年一次)。
律师总结
企业名称(含简称、字号等)的保护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在面临类似侵权纠纷时,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通过上述提到的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企业除名等多种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侵权企业更名并承担相应责任。在维权过程中,需注重证据收集,充分证明在先权利、知名度、对方的侵权事实及主观恶意等,以提高维权成功率。
参考资料: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作者孔祥俊,法律出版社,2019年出版。
《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出版。
《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第二辑),作者吴汉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第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