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通常不支持单方委托,核心要求双方共同参与或由第三方机构指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法院委托进行。
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在诉讼中难以被采信。因为单方鉴定可能存在样本采集、流程操作的片面性,无法保证公正性,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一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由部门委托鉴定。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确保鉴定流程合法、结果公正。
特殊情况下,单方委托的鉴定可作为初步证据提交,但需补充其他佐证材料。最终是否采纳,由法院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和鉴定程序完整性综合判定。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无全国统一标准,受鉴定级别、机构类型和案件复杂程度影响。费用通常由鉴定机构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同层级机构收费差异明显。
国家级医学会鉴定费用较高,每例费用可达数千元。省级医学会收费标准适中,市级医学会收费相对较低,具体金额需参照当地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
费用承担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委托方先行垫付,最终根据鉴定结果和责任划分分摊。如果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费用可能由申请方承担;构成事故的,由责任医疗机构承担。
经济困难群体可申请费用减免,需向鉴定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降低或免除部分费用。减免政策具体由各地鉴定机构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1. 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侧重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医疗损害鉴定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鉴定规范,聚焦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2. 鉴定机构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鉴定人员多为医学专业人员。医疗损害鉴定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鉴定人员需同时具备医学和法学知识,确保鉴定兼具专业性和法律性。
3. 鉴定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仅针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判定,范围较窄。医疗损害鉴定范围更广,包括医疗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等,更适配民事赔偿诉求。
4. 鉴定目的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依据,兼具行政和民事参考价值。医疗损害鉴定直接为民事诉讼、调解提供证据,核心服务于赔偿责任划分。
5. 结果效力不同
两者在诉讼中均为证据,法院需审查鉴定程序和内容合法性。医疗损害鉴定因更贴近民事纠纷需求,在民事赔偿案件中采信度通常更高,医疗事故鉴定可作为补充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