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以犯罪地管辖为基本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首要适用犯罪地管辖原则,犯罪地包括实施犯罪所用网络服务器、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信息网络系统及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及财产损失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地点均可认定为犯罪地。
2.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补充
必要时,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指犯罪前连续居住满一定期限的地方,适用于犯罪地难以确定或不便管辖的情形。
3.多个犯罪地的管辖确定规则
网络犯罪常存在多个犯罪地,由最初受理或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主要犯罪地指对查清事实起关键作用的地点,管辖有争议的先协商,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4.关联犯罪的并案管辖规则
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关联犯罪,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被帮助对象犯罪地公安机关均可管辖。存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情形,可并案侦查受理。
5.特殊情形的指定管辖规则
跨省重大或境外实施的网络犯罪,异地管辖更有利于公正处理,公安部可商请最高检、最高法指定侦查管辖,保障案件依法处理。
计算机网络犯罪量刑需结合具体罪名、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综合判定,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基本原则,兼顾惩治与预防犯罪。
量刑核心依据是具体罪名法定刑,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各类网络犯罪量刑幅度,涵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信、网络诈骗等罪名,对应不同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犯罪情节是重要考量因素,包括违法所得、被帮助对象数量、支付结算金额、危害后果等。情节严重从重处罚,情节较轻可从轻减轻,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量刑需考虑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等可从轻减轻,累犯、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的从重处罚。
罚金刑是常见附加刑,结合犯罪危害、违法所得、缴纳能力判处,可单独适用或与主刑并处,剥夺非法获利、遏制再犯罪。
特殊群体实施的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的网络犯罪,可依法从宽;团伙犯罪按各行为人地位作用区分责任、分类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