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人出现负面行为是否构成赔偿责任,首先应审查代言合同是否包含“道德条款”或类似约束性约定。该类条款通常要求代言人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违背公序良俗或引发重大负面舆论的行为。如合同明确将此类行为列为违约情形,则代言人需依约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代言人因自身不当言行导致品牌形象受损,即属违约。
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道德条款,代言人仍负有维护品牌声誉的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负面行为若严重损害合作基础,可构成根本违约。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与合理预期利益损失。品牌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损失与代言人负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无法举证具体损失,法院可能酌情调整赔偿金额。
代言人主观过错程度影响责任认定。如其行为系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责任难以免除;如属被误解或轻微过失,且及时澄清未造成实质损害,则可能不构成违约。
品牌方在发现负面舆情后应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如怠于处理导致损失扩大,就扩大部分不得要求代言人赔偿。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减损义务。
代言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金额,优先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常见约定为代言费总额的30%至200%,或按未履行期限比例计算。
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代言人可请求法院予以调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赔偿金额以品牌方实际损失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计入损失的项目包括:已支付的代言费用、为该代言专门制作的广告物料成本、重新寻找代言人的差价、因舆情导致的销售额下降(需有数据支撑)、社交媒体掉粉或直播间退货等可量化的商誉损失。
法院在裁判中通常将违约金控制在实际损失的30%以内。如品牌方主张过高赔偿,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如解约系因代言人根本违约所致,品牌方还可要求退还已支付但未对应服务期间的代言费。此部分不属于违约金,而是基于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