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执法并非执法机关可随意开展的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结合案件管辖、执法权限、案件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满足全部法定要求后,方可依法开展异地执法活动,缺少任何一项条件,异地执法行为均可能构成违法。
异地执法需满足的核心条件主要分为四大类:
一、具备明确的管辖依据
这是异地执法的前提条件,执法机关开展异地执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定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无管辖权则无权开展异地执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同时,针对特定类型案件,管辖依据有明确特殊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二、具备合法的执法权限
执法机关必须在自身法定执法权限范围内开展异地执法,不得超越职权实施执法行为,不同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由法律明确规定,超越权限的异地执法行为无效。
执法机关开展异地执法时,执法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无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异地执法活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三、具备明确的案件需求
开展异地执法需基于案件办理的实际需要,比如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执法机关所在地不一致,且在异地开展执法是查明案件事实、固定案件证据、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无实际案件需求,不得随意开展异地执法。
对于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异地执法的案件需求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此种情形下,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开展异地执法,需以案件办理必要为前提。
四、履行法定审批及协作程序
执法机关开展异地执法前,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同时需与异地相关执法机关取得联系,通报案件情况、执法意图,办理相关协作手续,确保异地执法有序推进。
如果执法机关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未与异地执法机关协作,擅自开展异地执法,该执法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总结来说,异地执法需同时满足管辖合法、权限合法、有实际案件需求、履行法定程序四大条件,缺一不可。执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异地执法,公民遇到异地执法时,可核对其是否满足法定条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自身权益受到违法执法行为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