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1-19
一、基本案情与指控要点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遂平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部文员期间,应公司要求:
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两张银行卡及网银U盾
将银行卡及网银U盾提供给公司使用
涉案账户共计接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22,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明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构成洗钱罪。
二、辩护核心策略与关键突破点
(一)精准把握“明知”的认定标准
洗钱罪成立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资金来源于特定犯罪。我们着重从以下角度构建辩护基础:
李某的认知程度有限:
作为财务部文员,层级较低,不参与公司核心决策
公司具有正规小额贷款牌照,外观合法
提供账户系执行公司指令,非个人主动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我们主张李某对资金性质的认知程度尚未达到“明知”标准,但基于证据情况,采取认罪认罚+量刑辩护的务实策略。
(二)全面挖掘法定从宽情节
1. 自首情节的充分运用
李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态度良好
法律效果: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认罪认罚的制度红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明确表示认罪悔罪
法律效果: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初犯偶犯的酌情考量
李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系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触法,主观恶性较小
三、量刑协商与社区矫正评估
(一)罚金刑的适度把握
检察机关建议并最终判处罚金七万元,与涉案金额(12.2万元)形成合理比例,既体现刑罚惩戒性,又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缓刑适用的成功争取
关键因素:
驻马店市驿城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确认李某适用社区矫正无社会危险性
具备有效监管条件
裁判结果:
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四、胜诉经验与实务启示
✅ 认罪认罚策略的有效性
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及早认罪认罚能够最大程度获得量刑优惠,特别是在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中具有关键作用。
✅ 量刑情节的体系化构建
构建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赃(如适用)+社区矫正评估的多层次从宽情节体系,为法官适用缓刑提供充分依据。
✅ 社区矫正评估的前置准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提供证明被告人一贯表现、家庭情况、工作状况等材料,为适用非监禁刑创造条件。
✅ 罚金刑的合理预期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罚金刑的适当履行往往被视为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体现,对适用缓刑具有积极影响。
五、类案预防与合规建议
1. 金融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
严禁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供单位使用
对单位要求的异常金融操作保持警惕
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 企业合规管理的完善
建立严格的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加强员工法律培训,特别是反洗钱法规
规范财务流程,杜绝公私账户混用
3. 风险应对的正确方式
涉案后主动配合调查,争取自首认定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弥补损失
通过专业律师制定最佳辩护策略
六、结语
本案的辩护成功,体现了在当前刑事司法政策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缓刑适用条件的有机结合。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积极配合、真诚悔罪,完全有可能获得非监禁刑的处理结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金融从业人员而言,本案也是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合规意识不可松懈,法律底线不容触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