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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案件辩护策略与量刑分析报告 ——从被告人李某视角看自首认定与缓刑适用

大律师网     2026-01-19

导读:一、基本案情与指控要点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遂平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部文员期间,应公司要求: 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两张银行卡及网银U盾 将银行卡及网银U盾提供给公司使用 涉案账户共计接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22,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明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构成洗钱罪。

一、基本案情与指控要点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遂平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部文员期间,应公司要求:

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两张银行卡及网银U盾

将银行卡及网银U盾提供给公司使用

涉案账户共计接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22,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明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构成洗钱罪。

二、辩护核心策略与关键突破点

(一)精准把握“明知”的认定标准

洗钱罪成立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资金来源于特定犯罪。我们着重从以下角度构建辩护基础:

李某的认知程度有限:

作为财务部文员,层级较低,不参与公司核心决策

公司具有正规小额贷款牌照,外观合法

提供账户系执行公司指令,非个人主动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我们主张李某对资金性质的认知程度尚未达到“明知”标准,但基于证据情况,采取认罪认罚+量刑辩护的务实策略。

(二)全面挖掘法定从宽情节

1. 自首情节的充分运用

李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态度良好

法律效果: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认罪认罚的制度红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明确表示认罪悔罪

法律效果: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初犯偶犯的酌情考量

李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系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触法,主观恶性较小

三、量刑协商与社区矫正评估

(一)罚金刑的适度把握

检察机关建议并最终判处罚金七万元,与涉案金额(12.2万元)形成合理比例,既体现刑罚惩戒性,又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缓刑适用的成功争取

关键因素:

驻马店市驿城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确认李某适用社区矫正无社会危险性

具备有效监管条件

裁判结果:

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四、胜诉经验与实务启示

✅ 认罪认罚策略的有效性

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及早认罪认罚能够最大程度获得量刑优惠,特别是在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中具有关键作用。

✅ 量刑情节的体系化构建

构建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赃(如适用)+社区矫正评估的多层次从宽情节体系,为法官适用缓刑提供充分依据。

✅ 社区矫正评估的前置准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提供证明被告人一贯表现、家庭情况、工作状况等材料,为适用非监禁刑创造条件。

✅ 罚金刑的合理预期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罚金刑的适当履行往往被视为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体现,对适用缓刑具有积极影响。

五、类案预防与合规建议

1. 金融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

严禁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供单位使用

对单位要求的异常金融操作保持警惕

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 企业合规管理的完善

建立严格的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加强员工法律培训,特别是反洗钱法规

规范财务流程,杜绝公私账户混用

3. 风险应对的正确方式

涉案后主动配合调查,争取自首认定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弥补损失

通过专业律师制定最佳辩护策略

六、结语

    本案的辩护成功,体现了在当前刑事司法政策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缓刑适用条件的有机结合。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积极配合、真诚悔罪,完全有可能获得非监禁刑的处理结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金融从业人员而言,本案也是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合规意识不可松懈,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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