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1-19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本案为淮安鑫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沈某、介绍人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二审刑事案件。
经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沈某在经营公司过程中,通过王某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三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427万余元,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
案发后,沈某自动投案,王某被抓获归案,公司退缴部分税款6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单位罚金20万元,沈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王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及沈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量刑过重、查封财产不当、无骗税目的等理由。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辩护律师视角:核心辩护思路与策略
1. 量刑过重之辩
辩护人主张:沈某具有自首情节,单位补缴部分税款,且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
策略重点:强调被告单位系为维持经营而非纯粹牟利,主观恶性较小,建议降低罚金刑期。
2. 财产查封合法性争议
辩护人指出:公安机关查封的上海某房产与本案无关,侵害案外人权益。
策略重点:主张查封行为超出必要范围,应解除无关财产查封,保护合法产权。
3. “无骗税目的”之主观意图辩护
沈某上诉称:虚开发票是为完成正常经营,无骗取国家税款目的。
策略重点:试图从主观故意层面削弱犯罪构成,但法院未予采纳,认为“以支付开票费、无真实交易”即具备骗税故意。
三、法院裁判逻辑与认定要点
1.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法院认定:无真实交易、支付开票费、认证抵扣税款等环节证据充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 量刑情节已充分考量
沈某:自首 + 认罪认罚 → 减轻处罚
王某:从犯 + 如实供述 + 认罪认罚 → 减轻处罚
单位:补缴部分税款 → 酌情从轻
3. 二审维持原判的理由
虚开税额高达140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
一审已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量刑适当;
财产查封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四、案件启示与拓展思考
✅ 对企业与经营者的警示
税务合规是企业经营的生命线,虚开发票风险极高,一旦涉案,责任人员将面临重刑;
“以票控税”环境下,税务机关与公安联动稽查能力增强,历史违规行为难逃追溯。
✅ 辩护策略的优化方向
在类似案件中,应重点围绕税款补缴、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展开;
对于查封、冻结财产,应尽早提出异议,避免扩大化波及无辜资产。
✅ 法律服务价值凸显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尽早引入税务合规审查与刑事风险防控机制;
一旦涉案,应委托具备财税+刑事交叉领域经验的律师团队,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多维度构建辩护体系。
五、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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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本案再次表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国家重点打击的涉税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主观故意和行为结果的认定日趋严格。作为专注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团队,我们擅长从证据链条、主观故意、量刑情节等多角度为客户提供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税务稽查、刑事调查或涉税诉讼,欢迎与我们联系,获取专业研判与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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