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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别跑”变“猫三国”技术团队解散引发的百万索赔——律师解析游戏代理合同纠纷

大律师网     2026-01-19

导读: 一、 案情经过全景回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对垒双方为: 许可方(甲方):厦门玩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玩某公司”),游戏《曹操别跑3》(后更名《猫三国》)的著作权人。 被许可方(乙方):新疆冰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冰某公司”),游戏的独家代理运营商。 2019年9月2日,双方签订《手机游戏(曹操别跑3)独家代理协议》。

一、 案情经过全景回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对垒双方为:

许可方(甲方):厦门玩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玩某公司”),游戏《曹操别跑3》(后更名《猫三国》)的著作权人。

被许可方(乙方):新疆冰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冰某公司”),游戏的独家代理运营商。

2019年9月2日,双方签订《手机游戏(曹操别跑3)独家代理协议》。核心约定如下:

合作模式:玩某公司负责技术研发与维护,冰某公司负责推广运营,收入按比例分成。

预付分成款:冰某公司向玩某公司支付40万元,用于抵扣后续分成。

技术维护:玩某公司需及时提供版本更新、BUG修复等技术支持。

违约条款:若玩某公司违反“独占性运营权利”条款,需双倍返还预付分成款,并赔偿预期合作盈利性收益(按约定公式计算,最低50万元)及维权费用。

解除条款:公测后,若连续3个月玩某公司月分成收入低于10万元,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游戏正式版营收不佳。为扭转局面,双方通过实际行动将合作扩展至游戏的BT版本(高福利测试版),冰某公司并就此与第三方(简某公司)开展了合作,玩某公司对此知情且提供了技术支持。

然而,2021年3月,玩某公司突然告知其技术团队解散,导致游戏出现的BUG无法及时修复,第三方合作方下架游戏并提出索赔。冰某公司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玩某公司则提起反诉,主张因月收入过低行使其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冰某公司承担擅自关服、转授权等违约责任。

案件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支持了冰某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驳回了玩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 胜诉方(冰某公司)代理策略评析

作为冰某公司的代理人,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把握了“事实合同变更”与“违约行为认定”两大核心,并成功引导法庭采纳了我方的论证逻辑。

锁定“事实合同变更”,化解对方核心抗辩

玩某公司最主要的抗辩理由之一是:BT版本运营超出了原合同授权范围,冰某公司构成违约。对此,我们并未拘泥于合同文本,而是将诉讼焦点引向了双方的履行行为。我们向法庭系统性地提交了:

沟通记录:证明玩某公司全程参与BT版本的调试、上线及问题解决。

结算证据:证明玩某公司在结算对账单中主动将BT版本收入纳入分成。

这些证据链有力地向法庭证明,双方已通过实际的履行行为,变更了原合同内容,将BT版本纳入了合作范畴。此举彻底瓦解了对方关于“擅自转授权”的指控,并将玩某公司对BT版本的技术支持义务牢牢锁定。

紧扣“根本违约”,主张法定解除权

当玩某公司技术团队解散,导致游戏BUG无法修复时,我们立即意识到这是对方的根本违约行为。我们向法庭强调,技术维护是玩某公司在合同中的核心义务,此义务的丧失直接导致游戏无法正常运营,冰某公司的合同目的(通过运营游戏获利)已无法实现。据此,我们主张冰某公司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而非依赖于合同中对其不利的解除条款。

精准适用违约条款,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

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我方非常有利。我们据此提出了明确的赔偿计算方案:

预期收益损失:严格按合同公式计算出50万元的最低预期收益,该主张最终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律师费:依据合同约定,成功将5万元律师费转由违约方承担。

剩余预付分成款:虽然双倍返还预付分成款的请求未被全额支持,但法院判决返还剩余款项29万余元,实质上是将已抵扣部分视为合同正常履行期间的收益,而未返还部分则因对方违约不予退还,这本身已体现了对违约方的惩罚。

三、 法官判决思路剖析

本案法官的裁判逻辑清晰且严谨,体现了较高的司法智慧:

尊重意思自治,认可事实合同变更:法院并未机械地解读合同文本,而是基于《民法典》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从双方的“履行行为”中探寻真实意思表示,认定BT版本已纳入合作,这符合鼓励交易、尊重商事实践的司法理念。

厘清合同性质,界定解除后果:法官将本案合同定性为“继续性合同”,并明确指出其解除效力不溯及既往。这意味着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并抵扣的预付分成款无需“恢复原状”,玩某公司无需返还。这一认定精准地区分了继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在解除后果上的差异,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本。

平衡违约责任,避免重复惩罚:在违约金的认定上,法官展现了良好的裁量权。一方面,全额支持了有合同依据且计算方式明确的预期收益损失;另一方面,认为在已支持高额预期收益赔偿的情况下,再支持10万元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剩余预付分成款,可能构成重复惩罚,尤其是当对方行为未被认定为“恶意”时。这体现了违约赔偿的“填补损失”为主,“惩罚违约”为辅的原则。

严格审查解除权行使:对于玩某公司声称的约定解除权,法院审查后认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行使,而是在出现纠纷后才提出,且发出的文件性质是“协商解除”而非“单方解除通知”,因此不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这警示所有市场主体,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形式,权利睡眠可能导致权利失效。

四、 律师辣评总结

对玩某公司(败诉方)而言:本案是“契约精神沦陷”与“危机处理失败”的双重教训。技术团队解散是经营风险,但单方面停止履行核心义务且沟通不善,将商业风险彻底转化为法律上的败诉责任。其对于合同解除权的理解和使用亦存在严重偏差。

对冰某公司(胜诉方)而言:胜诉的关键在于全程留痕。完备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结算单据,构成了无法撼动的证据堡垒,使其在“事实合同变更”这一核心争议点上立于不败之地。这是商事主体风险防范的典范操作。

核心启示:在长期合作合同中,“说出来的”和“做出来的”同样重要。书面合同是基础,但履行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可能成为修正合同的“默示条款”。同时,企业必须明确技术维护等核心义务的履行是合同的“生命线”,一旦失守,将面临全面的法律责任。

五、 经验分享与建议

合同动态管理:对于履行期较长的合同,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当合作内容发生事实变更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固化双方新的合意,避免日后纷争。

证据意识贯穿始终:商务沟通尽量使用可留存记录的书面方式(如邮件、OA系统、微信工作群)。对于关键的沟通、确认、付款、结算等环节,务必保存好原始凭证。

核心义务不可动摇:在合同中明确识别并重点标注己方及对方的核心义务。一旦对方出现可能影响合同根本目的履行的违约行为,应果断依据《民法典》规定,固定证据,寻求法律救济。

审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是“核武器”,使用时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的程序。一份意图不明的“终止协议”可能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反而暴露己方意图。

结语

在数字经济时代,软件著作权许可合作日益频繁。本案犹如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课,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精密的合同设计是合作的起点,而诚信的履行与严谨的证据管理,才是保障合作善始善终的终点。当您的企业在数字浪潮中遭遇类似的合同僵局时,专业的法律团队是您最可靠的护航者。

关键词检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游戏代理、合同变更、根本违约、预期利益损失、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证据保全、律师费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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