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1-19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董某于2020年8月合伙经营酒水车租赁生意,约定平均出资、平均分配收入,并注册成立某某公司以承接业务。2022年3月双方分开经营后,朱某诉请分配经营期间利润218,550元(主张公司进账437,100元的一半)。
案件核心争议:
共同经营期间收入金额的认定
双方支出数额的核算与分摊
公司是否存在可分配盈余
董某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二、被告方胜诉策略与法律论证
(一)精准核算经营账目数据
核心抗辩观点:
公司实际收入为316,722元,而非朱某主张的437,100元
差额部分为合同应收但未实际到账款项,不应计入分配基数
双方支出数额经8次对账质证已核实清楚
关键数据对比:
朱某总支出:207,760.5元
董某总支出:546,298.18元
董某多垫付:338,537.68元
共同经营收入:316,722元
法院认定:
"收入补偿董某多垫付的支出后,已没有收入可进行分配"
(二)严格把握盈余分配条件
法律依据充分论证:
公司法自治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上由公司自治,司法不予干预
滥用股东权利例外:虽董某控制公司账户构成权利滥用,但以存在可分配盈余为前提
实质公平考量:在支出远大于收入的情况下分配利润将导致实质不公
法院采纳观点:
"在二人收入补偿董某多垫付的支出后,已没有收入可进行分配"
(三)有效应对程序性质疑
针对朱某程序主张的驳斥:
审计必要性:经法院组织8次对账质证,账目已核实清楚
清算完备性:双方已对经营期间所有账目进行逐笔核对
证据充分性:银行流水、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二审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要旨
(一)关于经营收入范围的认定
朱某主张:应按合同总金额672,600元计算收入
法院认定:
"尚未支付的355,878元不属于期间收入,待实际入账后可另行主张"
(二)关于支出分摊的争议
朱某主张:日常支出已按1:1兑资
法院认定:
"朱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三)关于具体款项性质的认定
董某上诉主张调整事项均未获支持:
朱某偿还车贷期限认定正确(16个月非12个月)
6570.5元性质认定无误(经营支出非车贷)
转给朱某妻子的1万元性质不明,无法认定关联性
公司成立时转入的1万元证据不足
手续费扣除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四、胜诉经验与法律启示
✅ 经营账目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完整保存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合同凭证
建立清晰的收支记录和账目体系
定期对账并形成书面确认文件
✅ 盈余分配诉讼的举证策略
主张分配方需对"存在可分配盈余"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专业对账质证程序化解账目争议
准确区分"合同金额"与"实际收入"
✅ 公司法与合伙关系的衔接处理
形式为公司经营,实质为个人合伙的,按实质关系处理
尊重当事人关于盈亏分摊的约定
在账目清楚的情况下,可直接核算无需另行审计
✅ 股东权利滥用的认定边界
控制公司账户、阻碍利润分配构成权利滥用
但以公司实际存在可分配利润为前提
赔偿责任限于"盈余分配给付不能范围"
五、合伙经营实务建议
1. 合作初期规范设计
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出资、分工、分配比例
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账目管理机制
约定定期对账和利润分配的具体程序
2. 经营过程规范管理
公私账户分离,避免资金混同
重大支出双方确认,保留书面凭证
定期形成对账纪要,双方签字确认
3. 退出机制预先安排
明确合伙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约定清算方式和期限
设置争议解决机制
4. 诉讼应对策略准备
全面整理经营期间的账目凭证
通过专业对账厘清争议焦点
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
六、结语
本案的胜诉,确立了合伙经营盈余分配纠纷中的重要裁判规则:
实质重于形式:无论名义上是公司还是合伙,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
账目清楚优先:在账目核实清楚的情况下,无需通过审计或清算程序
盈余存在为前提:无论程序如何违法,以实际存在可分配盈余为分配前提
举证责任分明:主张分配方对盈余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合伙经营者而言,本案的启示在于:规范管理是基础,账目清晰是关键,事先约定是保障。只有在经营过程中做到这三点,才能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