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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案件辩护策略与责任认定分析 ——看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边界

大律师网     2026-01-19

导读:一、基本案情与指控要点     被告人徐某作为长春市建安消防器材厂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在2003年至2007年6月期间被指控: 采取"大头小尾"发票手段开具发票,存根联金额小于发票联金额 收取销售款未全部入账,隐匿企业经营收入 少缴增值税929,201.67元 少缴企业所得税1,522 ...

一、基本案情与指控要点

    被告人徐某作为长春市建安消防器材厂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在2003年至2007年6月期间被指控:

采取"大头小尾"发票手段开具发票,存根联金额小于发票联金额

收取销售款未全部入账,隐匿企业经营收入

少缴增值税929,201.67元

少缴企业所得税1,522,458.03元

2006年度偷税比例高达99.8%

所偷税款至今未补缴

2013年该企业已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150万元,本案追究徐某个人刑事责任。

二、辩护核心策略与关键争议点

(一)承包经营责任转移的辩护主张

被告人核心辩解:

涉案期间已将企业承包给王某(已死亡)经营

仅收取固定承包费,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

逃税行为系承包人所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人主要观点:

实施逃税犯罪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是承包人王某

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建议适用缓刑

(二)法院对辩护意见的认定与驳回

法院认定:

"即便将企业承包给他人经营,并不解除其法定职责,仍应对企业守法经营负责"

关键证据分析:

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会计李某、员工孙某、张某、徐某(弟弟)等证言均证实徐某实际参与经营管理

承包协议真实性存疑:无法提供书面承包协议,王某已死亡无法核实

具体行为直接关联:指使他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具体行为得到证实

三、量刑考量与裁判结果

(一)逃税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201条规定: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量刑因素:

逃税总额:2,451,659.7元,构成数额巨大

偷税比例:99.8%,远超30%标准

从重情节:未补缴税款

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缓刑适用的排除考量

法院明确排除缓刑理由:

作为法定代表人指使他人实施具体逃税行为

案发后长期未补缴税款

偷税比例极高,社会危害性大

四、辩护经验与实务启示

⚠ 法定代表人责任不可通过承包完全转移

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法定性,不因内部承包协议而免除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首先指向法定代表人

"实际经营者"的认定重于形式上的承包关系

⚠ 证据链完整性的关键作用

单一辩解无法对抗多名证人的一致证言

书面证据(承包协议)的缺失直接影响辩护效果

具体行为指证(指使开票)成为定罪关键

⚠ 税款补缴对量刑的决定性影响

逃税罪案件中,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可阻却刑事责任

本案因未补缴税款,失去了从宽处理的重要机会

罚金刑与自由刑并处,体现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惩处

五、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建议

1. 法定代表人责任意识强化

认清法定代表人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避免"甩手掌柜"心态

定期审查企业税务合规情况

2. 承包经营的风险管控

签订规范的承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保留对财务、税务等核心业务的监督权

定期检查承包人的经营行为合法性

3. 税务违法的及时纠正

发现税务问题立即主动纠正并补缴税款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争取行政处理代替刑事追责

保留相关证据证明非主观恶意逃税

4. 刑事风险的早期应对

涉税案件应尽早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准确把握"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责)

积极退赃补税,争取从宽处理

六、结语

    本案深刻揭示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责任的不可转移性。无论企业内部采取何种经营模式,法定代表人都应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承担最终责任。

    对于企业家而言,税务合规不是可选项,而是经营底线。一旦发现税务问题,正确的做法是主动纠正、积极补缴,而非试图通过"承包经营"等形式逃避责任。本案中,正是由于长期未补缴税款,导致失去了适用缓刑乃至避免刑事追究的机会。

案件标签:#逃税罪 #法定代表人责任 #承包经营风险 #税务合规 #刑事风险防范 #单位犯罪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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