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1-19
一、基本案情与指控要点
被告人徐某作为长春市建安消防器材厂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在2003年至2007年6月期间被指控:
采取"大头小尾"发票手段开具发票,存根联金额小于发票联金额
收取销售款未全部入账,隐匿企业经营收入
少缴增值税929,201.67元
少缴企业所得税1,522,458.03元
2006年度偷税比例高达99.8%
所偷税款至今未补缴
2013年该企业已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150万元,本案追究徐某个人刑事责任。
二、辩护核心策略与关键争议点
(一)承包经营责任转移的辩护主张
被告人核心辩解:
涉案期间已将企业承包给王某(已死亡)经营
仅收取固定承包费,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
逃税行为系承包人所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人主要观点:
实施逃税犯罪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是承包人王某
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建议适用缓刑
(二)法院对辩护意见的认定与驳回
法院认定:
"即便将企业承包给他人经营,并不解除其法定职责,仍应对企业守法经营负责"
关键证据分析:
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会计李某、员工孙某、张某、徐某(弟弟)等证言均证实徐某实际参与经营管理
承包协议真实性存疑:无法提供书面承包协议,王某已死亡无法核实
具体行为直接关联:指使他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具体行为得到证实
三、量刑考量与裁判结果
(一)逃税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201条规定: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量刑因素:
逃税总额:2,451,659.7元,构成数额巨大
偷税比例:99.8%,远超30%标准
从重情节:未补缴税款
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缓刑适用的排除考量
法院明确排除缓刑理由:
作为法定代表人指使他人实施具体逃税行为
案发后长期未补缴税款
偷税比例极高,社会危害性大
四、辩护经验与实务启示
⚠ 法定代表人责任不可通过承包完全转移
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法定性,不因内部承包协议而免除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首先指向法定代表人
"实际经营者"的认定重于形式上的承包关系
⚠ 证据链完整性的关键作用
单一辩解无法对抗多名证人的一致证言
书面证据(承包协议)的缺失直接影响辩护效果
具体行为指证(指使开票)成为定罪关键
⚠ 税款补缴对量刑的决定性影响
逃税罪案件中,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可阻却刑事责任
本案因未补缴税款,失去了从宽处理的重要机会
罚金刑与自由刑并处,体现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惩处
五、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建议
1. 法定代表人责任意识强化
认清法定代表人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避免"甩手掌柜"心态
定期审查企业税务合规情况
2. 承包经营的风险管控
签订规范的承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保留对财务、税务等核心业务的监督权
定期检查承包人的经营行为合法性
3. 税务违法的及时纠正
发现税务问题立即主动纠正并补缴税款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争取行政处理代替刑事追责
保留相关证据证明非主观恶意逃税
4. 刑事风险的早期应对
涉税案件应尽早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准确把握"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责)
积极退赃补税,争取从宽处理
六、结语
本案深刻揭示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责任的不可转移性。无论企业内部采取何种经营模式,法定代表人都应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承担最终责任。
对于企业家而言,税务合规不是可选项,而是经营底线。一旦发现税务问题,正确的做法是主动纠正、积极补缴,而非试图通过"承包经营"等形式逃避责任。本案中,正是由于长期未补缴税款,导致失去了适用缓刑乃至避免刑事追究的机会。
案件标签:#逃税罪 #法定代表人责任 #承包经营风险 #税务合规 #刑事风险防范 #单位犯罪 #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