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1-19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上诉人杨某原系沈阳市消防车厂职工,该厂于1988年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杨某缴纳200元股金获得基本股,企业另配置150元积累股。2004年杨某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返还200元基本股金。
2013年捷通公司(由原消防车厂改制设立)进行股东分红时,杨某要求领取分红被拒,遂诉请确认其作为捷通公司实际出资人的资格。
案件核心争议:
职工离职后是否当然丧失原企业股东资格
企业改制后新设公司的股东资格如何承继
章程约定在股东资格认定中的效力边界
二、被告方胜诉策略与法律论证
(一)坚守"股东资格阶段性"原则
核心抗辩观点:
杨某的股东资格仅限于原股份合作制企业阶段
企业公司制改造设立捷通公司属于新设法人,需重新认定股东资格
杨某未向捷通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不符合股东实质要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资格以出资为前提
(二)突出章程约定的约束效力
关键论证:
原消防车厂股份制章程明确规定:
"股东自动离厂的年终决算后,只退个人投入的股本金"
"积累股和增值的个人积累股本金不退给本人,转入企业集体积累"
法院认定:
"该章程约定事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三)切断改制前后的资格承继
成功主张:
原企业改制设立捷通公司是新的法律主体
股东资格需要重新确认,不能自动延续
杨某未能提供向捷通公司出资的证据
三、二审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要旨
(一)关于2000年量化配股问题
杨某上诉主张其在2000年企业改制时获得11560股量化股。
法院查明:
2000年章程规定职工需按1:1实际出资方可获得量化股
实施方案明确"不入股职工不能参加年终分红,不享受股东待遇"
杨某未实际出资认购量化股
(二)关于程序正当性质疑
杨某主张"2004年末取消股东资格未通知,程序违法"
法院认定:
依据章程约定,杨某离职时已自动丧失股东资格
无需另行履行通知程序
返还基本股金行为已实际执行章程规定
四、胜诉经验与法律启示
✅ 企业章程的"宪法"地位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经合法程序制定,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取得、丧失的规定应当严格遵守
司法实践中充分尊重企业自治和章程约定
✅ 改制过程中股东资格的重新认定
企业改制设立新公司是重新确认股东资格的契机
职工需按照新公司要求重新出资或认购股份
不能因原企业股东身份当然获得新公司股东资格
✅ 证据规则在股东资格确认中的运用
主张股东资格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需要提供出资证明、股东名册记载等直接证据
仅有原企业股东身份不足以证明新公司股东资格
✅ 政府文件与章程约定的关系处理
政府指导意见需要通过企业章程具体落实
职工仅凭政策文件不能直接主张股东权利
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五、企业改制实务建议
1. 章程制定的前瞻性
明确股东资格取得、变更、丧失的具体情形
规定企业改制时股东资格的处理方式
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和补偿标准
2. 改制程序的规范性
严格履行职工大会决议程序
妥善处理各类职工群体的权益
完善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保管
3. 股东管理的系统性
建立清晰的股东名册和出资记录
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的相关手续
规范利润分配和股东权利行使
4. 风险防范的全面性
预见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
保存历次改制的重要证据材料
建立应急预案和法律应对机制
六、结语
本案的胜诉,确立了企业改制过程中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裁判规则:
章程约定优先:合法有效的章程约定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首要依据
资格阶段论:不同改制阶段的股东资格需要分别认定
出资实质论:实际出资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性要件
程序合规论:企业改制程序的规范性直接影响法律效果的稳定性
对于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改制的企业而言,本案提示我们:章程是根本,程序是关键,证据是保障。只有做到这三点,才能在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的同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案件标签:#企业改制 #股东资格确认 #章程效力 #股份合作制 #职工持股 #公司治理 #商事诉讼 #企业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