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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分析 ——从公司方胜诉视角看职工股东资格认定规则

大律师网     2026-01-19

导读: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上诉人杨某原系沈阳市消防车厂职工,该厂于1988年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杨某缴纳200元股金获得基本股,企业另配置150元积累股。2004年杨某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返还200元基本股金。     2013年捷通公司(由原消防车厂改制设立)进行股东分红时,杨某要求领取分红被拒 ...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上诉人杨某原系沈阳市消防车厂职工,该厂于1988年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杨某缴纳200元股金获得基本股,企业另配置150元积累股。2004年杨某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返还200元基本股金。

    2013年捷通公司(由原消防车厂改制设立)进行股东分红时,杨某要求领取分红被拒,遂诉请确认其作为捷通公司实际出资人的资格。

案件核心争议:

职工离职后是否当然丧失原企业股东资格

企业改制后新设公司的股东资格如何承继

章程约定在股东资格认定中的效力边界

二、被告方胜诉策略与法律论证

(一)坚守"股东资格阶段性"原则

核心抗辩观点:

杨某的股东资格仅限于原股份合作制企业阶段

企业公司制改造设立捷通公司属于新设法人,需重新认定股东资格

杨某未向捷通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不符合股东实质要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资格以出资为前提

(二)突出章程约定的约束效力

关键论证:

原消防车厂股份制章程明确规定:

"股东自动离厂的年终决算后,只退个人投入的股本金"

"积累股和增值的个人积累股本金不退给本人,转入企业集体积累"

法院认定:

"该章程约定事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三)切断改制前后的资格承继

成功主张:

原企业改制设立捷通公司是新的法律主体

股东资格需要重新确认,不能自动延续

杨某未能提供向捷通公司出资的证据

三、二审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要旨

(一)关于2000年量化配股问题

杨某上诉主张其在2000年企业改制时获得11560股量化股。

法院查明:

2000年章程规定职工需按1:1实际出资方可获得量化股

实施方案明确"不入股职工不能参加年终分红,不享受股东待遇"

杨某未实际出资认购量化股

(二)关于程序正当性质疑

杨某主张"2004年末取消股东资格未通知,程序违法"

法院认定:

依据章程约定,杨某离职时已自动丧失股东资格

无需另行履行通知程序

返还基本股金行为已实际执行章程规定

四、胜诉经验与法律启示

✅ 企业章程的"宪法"地位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经合法程序制定,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取得、丧失的规定应当严格遵守

司法实践中充分尊重企业自治和章程约定

✅ 改制过程中股东资格的重新认定

企业改制设立新公司是重新确认股东资格的契机

职工需按照新公司要求重新出资或认购股份

不能因原企业股东身份当然获得新公司股东资格

✅ 证据规则在股东资格确认中的运用

主张股东资格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需要提供出资证明、股东名册记载等直接证据

仅有原企业股东身份不足以证明新公司股东资格

✅ 政府文件与章程约定的关系处理

政府指导意见需要通过企业章程具体落实

职工仅凭政策文件不能直接主张股东权利

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五、企业改制实务建议

1. 章程制定的前瞻性

明确股东资格取得、变更、丧失的具体情形

规定企业改制时股东资格的处理方式

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和补偿标准

2. 改制程序的规范性

严格履行职工大会决议程序

妥善处理各类职工群体的权益

完善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保管

3. 股东管理的系统性

建立清晰的股东名册和出资记录

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的相关手续

规范利润分配和股东权利行使

4. 风险防范的全面性

预见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

保存历次改制的重要证据材料

建立应急预案和法律应对机制

六、结语

本案的胜诉,确立了企业改制过程中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裁判规则:

章程约定优先:合法有效的章程约定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首要依据

资格阶段论:不同改制阶段的股东资格需要分别认定

出资实质论:实际出资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性要件

程序合规论:企业改制程序的规范性直接影响法律效果的稳定性

对于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改制的企业而言,本案提示我们:章程是根本,程序是关键,证据是保障。只有做到这三点,才能在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的同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案件标签:#企业改制 #股东资格确认 #章程效力 #股份合作制 #职工持股 #公司治理 #商事诉讼 #企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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