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1-19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本案为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一审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与陈海华(已判刑)合谋,通过王路等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贴息的方式,通过其控制的温岭市振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温岭市金强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接受天津亿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津旅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76份,税额合计7476万余元,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
潘某归案后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具有坦白情节、作用较小等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漏罪,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476万余元。
二、辩护律师视角:核心辩护思路与策略
1. 从犯地位之辩
辩护人主张:潘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策略重点:强调潘某与陈海华分工不同,潘某未直接控制资金回流,未主导犯罪流程。
2. 坦白情节的认定
辩护人指出:潘某在2015年即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坦白。
策略重点:强调其供述稳定性与主动性,争取从轻处罚。
3. 漏罪并罚的合法性争议
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属于新发现的漏罪,不应适用数罪并罚。
策略重点:主张案件事实在前案中已可查知,不属于“判决后发现”的漏罪。
三、法院裁判逻辑与认定要点
1. 主犯认定明确,分工不影响主犯地位
法院认为:潘某与陈海华在犯罪中地位相当、利益共享,潘某积极主导并参与虚开发票全过程,不认定为从犯。
2. 坦白情节予以采纳
法院认定:潘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虽对数额有辩解,但不影响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3. 漏罪数罪并罚适用正确
法院指出:本案三节犯罪事实系在前罪判决后新发现,符合《刑法》第七十条关于漏罪数罪并罚的规定。
4. 量刑依据充分
虚开税额高达7476万余元,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潘某系漏罪,且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十年,量刑在法律范围内。
四、案件启示与拓展思考
✅ 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的启示
司法实践中,是否认定为从犯不仅看分工,更看重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利益分配和主动性;
律师辩护时应重点梳理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控制程度、获利情况等,避免“分工即从犯”的误区。
✅ 坦白情节的认定边界
被告人对部分事实或数额的辩解,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
但若对核心犯罪构成予以否认,则可能影响坦白成立。
✅ 漏罪并罚的适用条件
“漏罪”必须是在前罪判决时未被发现、也未纳入审理的犯罪事实;
若在前案中已掌握线索但未追究,仍可能被认定为漏罪。
五、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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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本案反映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法院对主犯认定、漏罪并罚、坦白情节等问题的严格把握。尤其是税额特别巨大的案件,量刑起点高,数罪并罚后刑期可能突破二十年,辩护空间更加有限。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在侦查阶段即介入,围绕主从犯认定、税款补缴、情节认定等核心问题构建辩护体系,争取在量刑上实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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