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1-19
一、 案情经过全景回顾
本案是一起因活动表演劳务费支付引发的表演合同纠纷,对垒双方为:
表演方(原告):何某某,提供舞龙舞狮表演的个体艺人。
活动方(被告):甘某,邀请表演并拖欠费用的组织者。
2023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甘某多次邀请原告何某某为其活动提供舞龙舞狮表演。表演结束后,双方于2024年8月2日进行结算,甘某向何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核心内容如下:
欠款金额:18,800元(含表演费15,500元及垫付押金3,300元)。
支付期限: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
违约责任:如违约,按欠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催收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欠款到期后,甘某分文未付。何某某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表演费18,800元及违约金3,760元。被告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答辩状或证据。
法院经审理,完全支持了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 胜诉方(表演者)代理策略评析
作为原告何某某的代理人,本案的胜诉堪称“经典教科书法”,其核心在于将一份形式规范的《欠条》的证明力发挥到极致,并在诉讼请求上保持精准与克制。
强化核心证据——《欠条》的完美闭环
在本案中,《欠条》不仅是证据,更是权利主张的完整蓝图。我们向法庭强调,这份欠条并非简单的债务确认,而是一份事实合同关系的总结与升华。它清晰地载明了:
债务成因:“因甘某舞龙舞狮活动需要”,明确了款项源于表演合同。
债权债务主体:欠款人甘某与债权人何某某。
债务金额:18,800元,数额确定。
履行期限:明确的付款截止日。
违约后果:20%的违约金及维权费用承担。
这份内容完备的欠条,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独自构筑了无可辩驳的证据堡垒,使案件事实一目了然。
精准计算诉求,恪守法律边界
我们严格依据《欠条》的约定,提出18,800元表演费及3,760元(20%)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这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未超出法律支持的范围,展现了原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使法官能够毫无疑虑地予以支持。
有理有节,放弃无凭据之请求
庭审中,原告曾提及交通费、误餐费等损失。作为代理人,我们基于诉讼策略,向法庭明确这些费用缺乏合同明确约定和证据支持。因此,我们并未将其作为核心诉请强求,而是主动交由法院裁量。法院最终认为约定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损失,未予支持。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我们的专业判断,避免了因纠缠于次要且无依据的请求而削弱核心主张的力度,维护了原告诚信、专业的良好形象。
三、 法官判决思路剖析
本案法官的判决简洁而有力,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在被告缺席时的公正裁量:
“欠条”即“合同”:法院并未因缺乏一份事前签订的正式《表演合同》而轻视本案法律关系。而是直接认定,经双方结算后出具的《欠条》,是对之前表演合同关系及债务的最终确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缺席不失公允:在被告甘某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视其放弃诉讼权利,并完全根据原告提交的、经核证的证据(欠条、发票、聊天记录等)来认定事实。这体现了程序正义,也警示所有当事人,消极应对诉讼只会导致败诉风险激增。
违约金支持的标杆:法院全额支持了按欠款20%计算的违约金。这表明,对于商业活动中双方自愿约定的、比例合理的违约金,司法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这既尊重了契约自由,也通过让违约者付出经济代价,维护了市场诚信体系。
损失赔偿的审慎原则:对于原告提出的交通费、误餐费,法院因其无合同约定且无证据证明而未予支持。这重申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表明,在违约金已能覆盖守约方主要损失时,法院不再支持重复或不确定的赔偿项目。
四、 律师辣评总结
对被告甘某(败诉方)而言:本案是“轻视凭证,自食其果”的生动写照。其最大的失误不是在欠钱后出具欠条,而是在出具具有强大法律效力的欠条后,依然选择无视司法程序。缺席判决意味着其放弃了最后沟通与协商的机会,直接将自身置于最不利的法律境地。
对原告何某某(胜诉方)而言:胜诉的智慧在于“事前规范,事后果断”。在交易习惯更依赖人情和信用的表演行业中,其在服务后主动与对方进行书面结算并固定为《欠条》,这一关键动作为后续维权铺平了道路。在催收无果后,又果断诉诸法律,最终成功维权。
核心启示:“口说无凭,立字为证”是商业活动永恒的黄金法则。一份权责清晰、内容明确的结算凭证(如欠条、确认单),其法律效力有时甚至优于事前签订的框架合同。它是对既成事实最直接的固化,是维权路上最锋利的武器。
五、 经验分享与建议
服务完毕,凭证到手:对于广大提供劳务、服务的个人与小商户,务必在每次服务完成后,与对方进行书面结算,并形成由对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或欠款凭证。
凭证内容需完备:结算凭证应尽可能包含:事由、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维权费用承担等要素。
警惕“缺席判决”的诱惑:作为债权人,虽然被告缺席有利于胜诉,但仍需提供充分证据。作为债务人,缺席是下下之策,它将导致“不战而败”。
诉讼请求需聚焦:围绕核心、有确凿证据支持的债权提出诉求,对于无合同约定或无法举证的其他损失,可酌情提出,但不应作为主攻方向,以免分散法官注意力。
结语
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极具典型意义。它清晰地表明,在法律的天平上,诚信与证据是永不褪色的砝码。无论合同形式如何,一份内容清晰的债权凭证结合果断的法律行动,就能有效地将“纸上权利”变为“真金白银”。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系统性的证据管理与坚决的法律行动,是您最可靠的保障。
关键词检索:表演合同纠纷、劳务费、欠条、违约金、缺席判决、债权债务、结算凭证、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