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振新

提问
许振新律师文集

签约费引发的“短命”合作——从经纪公司视角解析表演合同违约救济

大律师网     2026-01-19

导读: 一、 案情经过全景回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表演合同纠纷,对垒双方为: 经纪公司(原告):东港某有限公司 艺人(被告):王某 2024年8月4日,双方签订为期6年的《演艺经纪合同》。核心约定如下: 合作内容:原告作为被告的独家经纪人,为其安排互联网直播、线上线下演艺等活动。 签约费:原告向被告支付签约费20000元。 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高达40万元。

一、 案情经过全景回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表演合同纠纷,对垒双方为:

经纪公司(原告):东港某有限公司

艺人(被告):王某

2024年8月4日,双方签订为期6年的《演艺经纪合同》。核心约定如下:

合作内容:原告作为被告的独家经纪人,为其安排互联网直播、线上线下演艺等活动。

签约费:原告向被告支付签约费20000元。

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高达40万元。

其他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律师代理费等维权成本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为被告租赁房屋、联系拍摄公司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拍摄费31000元,房租2000元)。然而,被告在累计仅工作约20天、拍摄了十几个视频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再履行合同。

原告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签约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承担律师费等。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03,166元。

二、 胜诉方(经纪公司)代理策略评析

作为原告东港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美构建与诉讼请求的精准裁剪,从而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然能主导庭审走向,赢得法官的全面支持。

夯实违约事实,构建无可辩驳的证据堡垒

由于被告缺席,庭审成为一场“独角戏”。我们深知,胜负的关键在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形成完整、可信的证据链。我们系统性地准备了:

核心合同:《演艺经纪合同》原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付款凭证:支付签约费20000元的银行回单,证明己方履约。

投入证据:与拍摄公司签订的《摄影服务合同》、支付拍摄费31000元的转账记录、支付房租2000元的收据,证明为履行合同付出的实际成本。

违约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清晰显示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证明被告“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

这套“组合拳”使得案件事实清晰明了,即便被告缺席,法官也能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规则,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精准量化损失,展现专业与诚信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达40万元,但我们主动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降低至50,000元。这一策略体现了原告的合理性与诚信,避免了因诉求过高可能引发的法院酌情核减风险,更容易获得法官的支持。

对于损失赔偿,我们并未主张全部投入,而是根据被告已履行部分(拍摄了十几个视频)进行了公允的扣减。我们向法庭明确计算方式:6个月的拍摄服务,被告履行了约1个月,故扣除1个月的费用(5167元);1年房租,同样扣除1个月的费用(167元)。这种严谨、公平的计算方式,极大地增强了法官对原告主张的信任度与采纳意愿。

全面主张维权成本,降低客户损失

我们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将律师费5000元和保全保险费500元一并列入诉讼请求。这不仅完全覆盖了原告的维权成本,更向法庭表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了额外的司法资源消耗,进一步强化了被告的过错程度,使赔偿总额的判决更具合理性与说服力。

三、 法官判决思路剖析

本案法官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裁判逻辑清晰、说理充分,体现了对守约方的充分保护和对公平原则的坚守:

依证据认定事实: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和质证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对原告提交的符合形式要件的证据予以审查并采信,直接认定了原告主张的违约事实。

支持合同解除与费用返还: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实际解除。合同解除后,基于被告未提供对等履约,其收取的签约费20000元丧失合法依据,应予返还。这体现了《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精神。

合理调整并支持违约金:法院明确认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并对原告主动将违约金从40万降至5万元的行为予以肯定,认为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全额支持。这反映了司法实践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对守约方因违约所生之“痛”的补偿。

公平裁量实际损失:法官并未完全支持原告的全部投入,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和被告的履行情况,主动扣除了相应的费用,最终支持的损失金额(27,666元)计算精确,既弥补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又避免了过度惩罚,裁判尺度恰到好处。

全面覆盖维权成本:法院支持了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这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合法的维权成本是可预见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这有利于鼓励守约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 律师辣评总结

对被告王某(败诉方)而言:本案是“消极应对酿苦果”的典型。缺席庭审等于放弃了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将案件的定义权完全交给了对方。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这无异于“不战而降”,最终导致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对原告经纪公司(胜诉方)而言:胜诉的关键在于“日常功夫在诗外”。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再到纠纷发生后的证据固定,每一步都做到了规范、严谨。尤其是在诉讼策略上,不过分追求高额赔偿,而是聚焦于有证据支撑的、合情合理的诉求,这种务实态度是赢得法官青睐的重要因素。

核心启示:在文娱经纪领域,“签约费”并非“赠与”,它附带了长期的、排他的合作义务。艺人单方毁约,不仅要返还签约费,更可能面临违约金、赔偿金和维权成本的多重追索。同时,缺席不等于无事发生,法律程序会如期推进,并可能作出对缺席方最为不利的判决。

五、 经验分享与建议

合同管理是风控第一线:一份权责清晰、违约条款明确的合同是维权的基础。务必明确签约费、培训投入、宣传成本的性质与返还条件。

履约过程务必留痕:所有沟通、支付、工作安排均需通过书面形式(合同、邮件、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固定下来,建立完整的履约档案。

违约发生后果断行动:一旦确定对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迅速通过律师函等方式固定证据,并适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为后续诉讼和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诉讼请求贵精不贵多:在诉讼中,基于扎实证据提出合理、公允的诉讼请求,远比盲目追求高额数字更能赢得法院的支持,实现维权效果的最大化。

结语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但清晰地勾勒出从合同签订、履行、违约到成功维权的完整闭环。它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法律保护的是诚信履约的一方,而非投机违约者。当您的企业在经营中遭遇类似“签而不行”的合作方时,系统性的证据管理与专业的法律应对,是您挽回损失、捍卫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关键词检索:表演合同、演艺经纪合同、签约费、根本违约、违约金调整、实际损失、律师费承担、缺席判决、财产保全、合同解除

相关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