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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代理公司诉媒体转载侵权,法定赔偿如何计算稿酬损失

大律师网     2026-01-19

导读: 一、 核心案情:一篇转载文章引发的万元索赔 本案是一起因网络转载文章引发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通过版权转让合同获得涉案文章权利。 被告:四川消费质量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网站上转载了涉案文章。 原告三面向公司发现,被告质量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转载了《优秀品牌管理培训导师应具备十项全能》一文。

一、 核心案情:一篇转载文章引发的万元索赔

本案是一起因网络转载文章引发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通过版权转让合同获得涉案文章权利。

被告:四川消费质量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网站上转载了涉案文章。

原告三面向公司发现,被告质量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转载了《优秀品牌管理培训导师应具备十项全能》一文。该文章的著作权人李海龙已通过合同,将除署名权外的相关财产权在10年内转让给三面向公司。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赔偿稿酬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二、 胜诉策略:权利基础夯实与法律适用博弈

作为原告三面向公司的代理人,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构建稳固的权利链条,并在赔偿计算上争取法院支持。

夯实权利根基,构建完整证据链:我们向法庭系统性地提交了《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收录了涉案文章的合法出版物《竞争优势》一书,形成了“原始作者-版权转让-合法出版” 的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了原告在合同有效期内是适格的维权主体,有效驳斥了被告关于原告无权的主张。

精准法律定性,驳斥“合理使用”抗辩:针对被告辩称其转载行为属于“善意转载”并已在网站发布“版权声明”的观点,我们明确指出,涉案文章为个人创作的评论性文章,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性文章”,因此不适用“合理使用”免责条款。网站的单方声明不能替代事前的许可,其行为已构成直接侵权。

提供赔偿计算依据,引导法院裁量:我们依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提出了具体的稿酬计算方案(按千字300元上限的5倍索赔),并提供了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凭证。这为法院在法定赔偿额度内行使裁量权提供了明确的参考坐标和计算思路。

三、 裁判要旨:法院的认定与裁量

法院的判决清晰地支持了原告的核心主张,并在赔偿数额上体现了司法裁量权:

侵权认定:明确认定被告未经许可转载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赔偿计算:在原告损失与被告获利均难以精确计算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参考国家稿酬标准,并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的酌定路径。虽然未完全支持原告的索赔金额,但酌情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元,体现了对权利人损失的弥补以及对维权行为的肯定。

四、 律师辣评与启示

辣评:本案是“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的典型体现。原告凭借严谨的权利链条管理赢得了诉讼,证明了专业版权运营机构的价值。被告所谓“挂了版权声明就可免责”的想法,是对法律的误读。法院的判决则平衡了双方利益:既保护了版权,又未支持过高的惩罚性索赔,体现了司法的理性。

启示:

对内容使用者:转载他人作品,“先许可后使用”是黄金法则。事后的免责声明和“愿意付费”的表态,无法改变侵权行为的性质。

对版权人:完善的权利证明文件管理是维权成功的基石。在主张赔偿时,应提供尽可能具体的计算依据,引导法官作出有利裁量。

赔偿预期管理:在法定赔偿案件中,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裁量,索赔金额需有合理依据,不应盲目求高。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文字作品、版权转让、法定赔偿、稿酬标准、合理使用、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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