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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虚开案件的模式与辩护要点

大律师网     2025-06-13

导读: 魏艳昭  马之卓 引言 2022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国办发〔2022〕17号)指出:“现代物流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高度集成并融合运输、仓储、分拨、配送、信息等服务功能,是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的重要支撑 ...

魏艳昭  马之卓

引言

2022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国办发〔2022〕17号)指出:“现代物流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高度集成并融合运输、仓储、分拨、配送、信息等服务功能,是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的重要支撑,在构建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发挥着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于我国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几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物流行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物流行业一直以来“散、小、乱、差”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现状是,虽然发展多年,但物流行业的从业人员仍然以个体为主,即便国家出台了异地代开专票的政策,但个体司机仍然不愿意、不习惯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票,而营改增之后,下游很多企业都缺少进项票,会选择购买运输发票充抵成本,导致整个行业买卖发票的情况非常普遍。另外,市场上很多物流公司都是个体司机发展起来的,经营人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风险意识较低,对于虚开专票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容易心存侥幸,为了利益而为其他公司虚开专票或抵扣税款发票。

与此同时,自2013年起,国家希望通过互联网技术对物流行业进行升级改造,加强监管,先后推出了无车承运政策和网络货运平台试点政策。随着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很多物流交易的撮合转到线上进行,有利于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和监管,但由于合规意识不足,有关物流平台暴雷的消息也屡屡进入公众视野,而且由于其下游企业众多,一家企业暴雷可能会连带几百上千家公司受到波及。

例如,2023年3月14日,四川公安发布的一则案件信息显示,乐山市公安局与税务机关联手,成功侦破了一起通过“某易达”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犯罪团伙借助当地政府的退税优惠政策,共对外虚开243万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高达160亿元,涉及到了1565家下游企业。

而国家对于物流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以下简称虚开或虚开犯罪)的打击多年来始终处于高压态势,对于物流行业的经营者而言,了解和警惕虚开犯罪的刑事风险,加强合规经营,可能是在这个行业长久生存的基础。

故本文希望通过梳理物流行业相关政策和涉嫌虚开的常见模式、特征,明确辩护要点,为相关案件和企业提供参考。

 

一、政策法规背景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

我国一直以来都实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2023年7月2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依旧延续了这一传统,其第24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

2017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规定满足条件的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无车承运人和互联网物流平台相关政策

2013年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及“无车承运人”概念;2016年,交通部运输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道路货运无车承运试点,鼓励无车承运人依托互联网信息平台,优化运力、规范经营,推动传统货运行业产业升级。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规定,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经营者可申请“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许可,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2019年9月2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办运函〔2019〕1391号)等三个指南,进一步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部交互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传输,对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建立与税务、保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规范网络货运市场,提升网络货运管理水平。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延续了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试点政策,继续明确符合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运输企业可以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物流行业涉嫌虚开的常见模式及成因分析

(一)模式一:无货虚开

成因:国家全面推进实施“营改增”税务改革以后,很多企业缺少进项票,由于货物运输往往是各行各业生产经营的必备环节,因此很多企业会选择找物流企业虚开进项票,部分物流企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亦选择为他人虚开专票。同时一部分物流企业自己也缺乏进项票,为降低经营成本、维持企业生存,也会选择购买进项票,从而涉嫌虚开。

案例1.(2020)苏0404刑初348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被告人蒋红官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介绍,通过江苏创速物流有限公司、常州从速物流有限公司、常州泰嘉物流有限公司、常州赛红物流有限公司、常州良度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市美芹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兰生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宁准(常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瑞玛柯伯商贸(常州)有限公司等49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48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1000303.93元。上述发票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1000303.93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蒋红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模式二:有货代开、挂靠经营

成因:我国物流运输的主要方式仍是公路运输,其中大部分的运输任务都由个体运力承担且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这就导致完成运输任务后,托运人无法从这些个体运输者处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相应税款,只能通过采取“代开”等方式,与第三方物流运输公司展开合作,通过第三方物流运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抵扣,此种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容易被认定为虚开犯罪。

案例2.(2015)沪三中刑初字第25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运输输者张某丁、李某甲、陈某丁等人均挂靠被告人陈磊的公司,被告人陈磊在磊创公司、新刚公司、靓富公司与多家单位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以上述三家公司名义为上海春风物流有限公司等50余家单位虚开货运输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00余份,价税合计70,731,502.68元,税款7,009,428.12元,其中已被申报抵扣的发票税款6,902,543.41元。

裁判结果:告人陈磊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3.(2018)湘1021刑初190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江西省鹰潭市信江农机公司于2000年12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农用车销售、农机产品销售、物流等。其中,前两块业务在2008年后分到鹰潭市云峰汽车贸易公司。鹰潭市云峰汽车贸易公司对外销售汽车,这些汽车挂靠到鹰潭市信江农机公司,他们收取挂靠费,并为这些车辆开具运输发票。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利用挂靠车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运输发票票面金额96882640元,税额共计6781784.8元,获取开票费314601元。

裁判结果:告人方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三)模式三:网络货运平台配合他人虚开或买卖发票

成因:网络货运平台一般是作为信息撮合方或交易中间环节出现的,在作为交易中间环节出现时,网络货运平台作为交易的相对方,应当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但由于网络货运平台发展迅猛、交易数据庞杂、员工较少,导致很多平台对交易的真实性缺乏实质性审核,从而为他人的虚开行为提供了帮助和机会。而个别网络货运平台甚至在明知的情况下,恶意为他人虚开专票,从而涉嫌虚开犯罪。

案例4.(2021)沪0113刑初1238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唐娜为偷逃国家税款,通过被告人李景航、吴峰、郑智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安徽A有限公司(A公司系经营网络平台货运业务)为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818,042.24元,其中税款645,526.44元,且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裁判结果:被告人唐娜、吴峰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模式四:虚开运输发票骗取政府补贴

成因:鉴于国家大力扶持、保障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物流运输领域存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司法实践中,不乏行为人通过创办物流运输企业、利用税收返还政策牟取不法利益的情况,这无疑进一步诱发了虚开风险。

案例5.(2017)苏1322刑初1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卞光超、张金华利用沭阳县招商引资的税收奖励政策,经预谋后,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沭阳县青伊湖农场注册沭阳居乐运输中心、沭阳喆安运输中心、沭阳运输中心三家物流公司,在无任何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其中,被告人卞光超、张金华先后以收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票面金额的2%-4.8%的开票费向被告人苏东凯、唐秀云、于长平等人出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80余份,价税合计600余万元,税额68万余元,涉案增值税发票均已被抵扣。

裁判结果:告人卞光超、张金华等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五)模式五:买卖富余票

成因:在运输企业采购成品油并交付给个体司机用于运输的情况下,国家政策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于是实践中很多物流企业往往大量购买油卡来充抵经营成本,但是,部分企业会将油卡作为个体司机的报酬支付,甚至将油卡直接出售给个体司机而将手里的富余票出售给其他缺票企业。而在很多加油站自己也有富余票的情况下,很多物流企业会选择直接找加油站购买富余票来抵扣增值税。

案例6.(2016)鲁1403刑初139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3通过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告人仇某为其经营的济南新起点运输有限公司和济南如风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仇某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为以上两公司办理加油卡,充值后将加油卡销售给他人使用。2014年9月-2015年11月,在济南新起点运输有限公司和济南如风运输有限公司未实际使用加油卡的情况下,被告人仇某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价税合计8671000元,税额1259888元。张某3按价税合计的3.5%向仇某支付好处费。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3仇某陈某某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7.(2017)鄂1127刑初160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经覃常高介绍,黄小加油中心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广州21家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18份,价税合计金额30927188元,税额合计4493693.80元。其中为鼎嘉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金额2098700.00元,税额304939.31元。21家物流公司已经全部申报抵押了进项税款。

裁判结果:被告单位和实际控制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六)模式六:配合其他人的虚开行为

成因:在很多贸易领域,有交易必有运输,因此很多企业在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的过程中,为了应对调查,掩盖虚构交易的事实,往往会配合购买一些相应的运输发票,作为自己已实际交易和运输的凭证。在这个过程中,物流运输企业出售发票是为了配合他人的虚开行为,但其自身也会因此而涉嫌虚开犯罪。

案例8.(2020)鄂02刑初1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2016年6月,被告人刘红余介绍梁某1与魏某、王某1(均另案处理)相互认识,经梁某1、刘红余提议,四人从事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的“变票”活动,虚开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炼油企业逃避消费税,并牟取非法利益。另外,为掩盖得天泰公司没有真实加工、运输的事实,梁某1和刘红余商议后,联系山东皓润物流公司、淄博冠麟物流公司有限公司、淄博星运物流公司为得天泰公司虚开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2699612.20元,税额267529.14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红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物流行业涉嫌虚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网络货运平台涉嫌虚开

网络货运平台作为近几年的一个新兴事物,将很多线下的运输交易合约吸引到线上来完成,在很大程度上整合了运力资源,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时配合政府监管上传数据,为提高监管效果打下了数据基础。但同时,一些网络货运平台的野蛮发展也给这个行业带来了新的风险。

其一,网络货运平台作为互联网企业,其发展竞争思路是先烧钱抢会员抢交易量,占到头部位置后再利用垄断资源获取利润并上市融资,但很多网络货运平台虽然已经拿到了试点资质,可是融资能力不足,最终无法存活而纷纷停止运营,产生了很多遗留问题;

其二,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出台了代开发票的政策,但很多地方并没有落地实施,一些网络货运平台利用白条入账代替代开发票的操作,这种不规范的操作方式一旦清查,很容易给企业带逃税的风险;

其三,而整个行业竞争激烈,很多平台上的交易都存在问题,若核查严格则会导致客户流失,若默认问题存在而径行开票,则可能最终会被司法机关认定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虚开发票;

其四,个别网络货运平台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的情况下与客户共谋,与客户一起虚构交易、虚开发票,从而涉嫌虚开犯罪。

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经营者而言,如果是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交易、虚开发票,那么案子辩护的空间比较小,可以考虑把更多的思路放在自首、从犯、退赔、合规等情节上。

而对于很多平台的经营者而言,其经营的初衷并非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网络货运平台都是初创企业,烧钱运行,人员不足,对于平台上的交易无法给予足够的人工核查力度,导致监管不力,有些客户借助平台向外虚开发票,最终平台被牵连涉案。

对于这些平台和平台的经营者而言,对进行无罪辩护,重点就只能放在主观明知上,看其经营人员对于客户借助平台实施虚开行为的情况是否明知。司法实践中,在嫌疑人辩解对违法情形不明知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很多会靠客观情况来推定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比如,客户一些与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不符合的开票操作,嫌疑人曾经的从业经历,销售人员一些存在问题和瑕疵的销售话术,平台上虚开专票的普遍程度,发现问题时的处理方式,事后是否有掩盖问题的行为等等,都可以拿来推定嫌疑人的主观明知。

但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推定主观明知不应泛化,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的情况下,推定明知应当十分谨慎,不应该只抓一点、不及其余,应当将对当事人有利的和不利的情况放到一起,综合评判其主观明知。特别是存在证明当事人不知情的证据时,有些司法人员出于办案的需要,会故意弱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武断采信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这是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来对证据进行评判,这也是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应当抓住的重点。


(二)挂靠与代开

挂靠还是代开,这是一个老问题了,我们在之前的多篇文章里对挂靠和代开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此处不再赘述,只简要论述一下结论:一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按照虚开犯罪来处理的,能够作无罪处理的情况是比较少的;二是司法实践中挂靠和代开没有一个特别明显的界线,徒具挂靠的形式不足以规避风险;三是对于挂靠的认定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合规挂靠需要在整个链条、多个方面规范操作。(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笔者之前的文章:挂靠代开型虚开犯罪的辩护思路和合规要点;挂靠经营过程中虚开犯罪的常见法律争议和裁判分歧)。

对于物流行业而言,这依然是整个行业最严重的问题,值得所有从业人员关注和警惕。很多从业人员认为,因为有真实交易,所以代其他司机开票或者让其他公司代自己开票是没有问题的,很多货主也认为,自己实际支付了运输费用,那么取得运输发票是应该的,司机从哪个公司开具发票是司机的问题,与自己无关。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行为。

但是笔者认为,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认定虚开行为还是应当更加谨慎,不宜过于僵化,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目的,以及对国家增值税款的影响。即便行为人和开票方之间没有形成挂靠关系,但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自身无法开票,而长期找固定的物流公司代开,物流公司也没有买卖富余票的行为,如实缴纳税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将行为人和开票公司的行为一概认定为虚开,过于僵化,处罚也过于严重,会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也不符合市场主体对刑事打击的预期。


四、物流行业的合规思路

相较而言,物流行业的合规是比较难做的,企业从业人员多为个体、挂靠经营、人员分散、难以集中管理,不习惯开具发票,而同时行业竞争惨烈、企业经营困难,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差,没有合规意愿。但合规不好做不代表就可以不做,随着税务监管系统的升级换代、税警联动的高压监管,整个行业的刑事风险急剧上升,企业经营若没有合规防护,就像行驶在没有护栏的大桥上一样,随时有倾覆的危险。

对于网络货运平台而言,要根据自己平台的用户规模、客户特点、交易习惯等,制定符合自己平台现状的合规制度。常见的合规思路包括:

一是自查自纠。即便存在困难,还是要增加人手对平台上的风险行为、问题行为进行审核、纠正;

二是多方验证。对于交易是否真实,除了系统自动审核以外,还要配合车辆运输轨迹、物流数据查重以及人工电话核实等多途径进行验证;

三是完善用户登记。对于平台用户进行更加完善的人员登记,建立诚信档案,清除风险用户,主动对违法犯罪客户进行打击;

四是加强员工培训。尤其是对于销售人员的培训,避免销售人员为了完成业绩,与客户勾结,帮助客户虚开;

五是确保人卡一致。通过多种方式,保证银行卡的注册用户和实际使用人一致,避免资金回流等等。

而针对物流企业,常见的合规思路包括:

一是提高合规意识。这个属于老生常谈,但是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合规意识的缺乏是一个基础问题,如果不提高合规意识,企业是没有任何动力和意愿进行合规整改的;

二是加强人员管理。很多物流企业有自营业务和挂靠业务,自己的员工相对好管理,而挂靠的司机很多企业是不进行实质性管理的,这样很容易出问题,司机既然挂靠在物流企业,企业便有管理的义务,而自己公司的员工为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就不能再拿到网络货运平台上去开票了;

三是培养司机开票意识。对司机加强管理和引导,通过奖惩手段让司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来解决一定的成本票问题;四是杜绝买票卖票现象。无论是出售物流发票给其他企业,还是从加油站或司机手中购买油票、路桥费发票,这种情况一定要严格禁止,以防范虚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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