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6-13
魏艳昭
近几年,灵活用工平台进入爆雷高发期,从2020年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爆雷开始,不断的有各地的灵活用工平台因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而爆雷,曾经发展迅猛的高科技平台也变得风声鹤唳,行业内人人自危,而政策和法律边界的模糊性,也让很多平台和从业者无所适从,今天还是创业精英,明天就可能身入牢笼,在行业最终趋于稳定之前,势必会迎来一波严厉的整顿。
但是,直到现在,很多的平台方和从业者对于灵工平台行业的巨大风险依然不太了解,对于司法机关的定罪思路也并不清楚,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而很多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适用过于僵化、机械、强势甚至存在严重的错误,也导致在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的过程中乱相丛生,行业内的恐惧日益加重。
因此,本文主要对目前灵活用工平台的相关服务类型和服务模式进行细分,对其可能涉嫌的虚开风险进行分析和提醒,以方便相关从业者和辩护人进行分析和判断。
一、灵活用工平台的两种服务类型
目前市场上灵活用工平台主要两种服务类型,一是信息撮合,二是承揽转包。有些平台只提供一种服务,有些平台则两种服务都提供。
所谓信息撮合,是指由在平台上注册的用工方发布用工需求,由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务人员匹配需求、达成交易并提供劳务。在这个过程中,平台方只负责信息的撮合和需求的匹配,并不直接介入交易,劳务关系只发生在用工方和劳务人员之间,平台收取的费用只包括向用工方和劳务人员双方或者一方收取的信息撮合费用、会员费等,而不包括劳务费用,其开具的发票品名一般为“信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现代服务类型。
所谓承揽转包,是指平台方直接介入劳动交易,作为交易的一方,从用工方承揽劳务项目并转包给平台上的劳务人员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平台方不仅要负责信息撮合和需求匹配,还要保证服务项目的完成,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平台方与用工方或劳务人员进行解决,平台方面对用工方,其身份是劳务项目的承包方,而面对劳务人员,它的身份则是用工方。平台方开具的发票品名,则是根据具体的劳务项目类型来开具,比如“家政服务”“软件开发”“配送服务”“物流服务”“营销推广服务”等服务类型的发票。
除此之外,有些平台还会为企业提供代发员工工资、代办员工社保等服务,这种服务其实是一种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这属于传统的人力资源公司的服务类型,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收入并缴税,而代客户单位发放的工资和社保等费用,则不含在企业销售额内。
二、灵活用工平台的五种交易模式
根据灵工平台以上两种服务类型,以及目前实践中灵工平台的具体操作模式,笔者把灵活用工平台细分为五种模式。很多平台是把这五种交易模式混杂在一起进行经营的,并没有对自己的交易模式做过细分和合规审查,对于其中的虚开风险可能会视而不见。我们对这五种模式做一下介绍。
1. 随机撮合
随机撮合是信息撮合类型中最主要的交易模式,是指平台方根据用工方发布的用工需求,随机匹配给符合用工需求的劳务人员,或者由平台方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分派,或者由已注册劳务人员抢单,达成劳务合作。
在此情况下,服务协议虽然是通过平台签订的,但是签约的双方是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而不包括平台方。至于劳务费用,一般是由用工方将劳务费用和平台的技术服务费一并支付到灵工平台,再由灵工平台代征个税之后,将劳务费用支付给劳务人员,其中只有技术服务费可以计入灵工平台的销售收入。至于发票,则是由平台向用工方开具技术服务费的专票,而代收代付的劳务费用,实践操作中则五花八门,有不开票的,有开收据的,也有开0税率普票的,但是不能够开具6%税率的专票。
2. 随机承揽
随机承揽属于承揽转包的一种操作模式,是指用工方在平台上发布用工需求和用工项目后,由平台方将这项劳务项目承揽下来,并随机分派给符合用工需求的劳务人员完成。这种模式比较适合一些技术含量不高、可替代性强的工作。
在这种模式下,需要同时签署两份服务协议,一份是用工单位和平台签署的,内容是用工单位委托平台完成相关劳务项目,一份是平台和劳务人员签署的,内容是平台委托劳务人员完成上述劳务项目。至于费用,是由用工单位将所有劳务费用支付给平台,平台则开具全额的专票给用工单位,之后平台扣除自己的收益并代扣代征劳务人员需缴纳的税费之后,将剩余劳务费用支付给劳务人员。
3. 指定承揽
指定承揽则是指用工单位在发布用工需求或项目时,直接在平台上指定某一个或某一批在平台上注册的劳务人员承接此项目,平台不需要为其匹配,其他劳务人员也没办法参与这个劳务项目。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用工单位实际上已经与其指定的劳务人员达成了合作意向,只是把这种合作的流程拿到平台上来进行。
这种模式的合同、付款及开票流程和随机承揽模式是类似的,不再赘述。通过这种方式,用工单位既可以把任务派给自己熟悉的、信任的劳务人员,方便技术培训和监督管理,保证服务效果,同时也可以从平台拿到全额的专项发票,方便自己抵扣和做账。
4. 事后补录
事后补录是指一些用工单位在平台之外已经将劳务项目指派给了平时合作的劳务人员,并非是通过平台去匹配劳务人员,在相关的劳务项目完成之后,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才将相关的任务需求和劳务完成证明,拿到平台上去走一遍发包、签约、指派、上传证明的流程,平台则开具相应金额的专票给用工单位。
在这种模式中,相关的劳务项目是真实存在的,但用工单位在平台上发布劳务项目的时候,相关的项目其实已经结束了,甚至相关的费用都已经发放给劳务人员了,但是按照平台规则走一遍流程,用工单位就可以解决发票的问题了。
5. 虚构劳务
虚构劳务是指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进行串通,虚构了相关的劳务项目,并将这个虚构的项目拿到平台上去发布,然后将项目指派给自己指定的劳务人员,劳务人员则按照平台规则上传相关的用工单或照片,以证明劳务已完成。在收到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费用后,平台会开具相应的专票给用工单位,而劳务人员在收到劳务费用后,扣掉自己的费用,将剩余所有的费用回流给用工单位。
三、上述模式的虚开风险
在上述模式中,随机承揽的风险无疑是最小的。由于劳务人员是平台匹配的,与用工单位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这就杜绝了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串通、虚构劳务的风险;同时,由于劳务是平台指派的,劳务人员要向平台负责,即便产生了纠纷,一般也是由用工单位找平台解决,而平台找劳务人员解决,这样就明确了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也不会出现代开发票的风险。
而虚构劳务无疑是风险最高的。由于劳务是虚构的,而劳务费用也会回流给用工单位,则用工单位拿到专票一定是有问题的,作为受票方认定为虚开也问题不大。重点是平台方的风险,作为平台方,是否明知劳务项目是虚构的,有无做过必要的审核防范措施,根据劳务和开票情况,是否应当知道这些劳务是虚构的,便成为认定平台方是否构成虚开的关键。
而对于指定承揽模式和事后补录模式来说,其定性的争议会更大一些,其风险也更容易被忽视,其最严重的风险,就是有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之间的交易代开发票,从而涉嫌虚开。司法机关的可能定罪思路是,该劳务人员是由用工单位直接招募、培训的,其工作也是由用工单位进行管理、验收的,所以真实交易是发生在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之间,而非用工单位和灵工平台之间,因此灵工平台是在为他人的交易代开发票,从而认定虚开。
而很多灵工平台的盈利来源,一般也会依赖某地政府的财政奖补政策,因此其交易量越大,拿到的财政奖补就越多,这也会促使灵工平台去吸引更多的客户把灵工项目拿到平台上来做,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就会有监管不严、防范不力甚至是放任开票的情况。如此一来,其涉嫌虚开的风险就会更大。
不过,对于上述虚开的种种风险,笔者认为,有风险不代表它就一定构成虚开,更不能僵化、机械的去理解和适用法律,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模式是合法的商业模式还是代开专票的模式、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平台方是否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的故意、平台方对虚构交易是否明知、财政奖补是否属于税款损失、罪名是虚开专票还是出法出售和非法购买专票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是上述模式在涉嫌犯罪时需要审查的重点。
结语
灵活用工平台是个新生事物,能有效的满足社会上的灵活用工需求,对社会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政策上无疑也是支持的。但是,政策和法律边界的模糊性,叠加互联网平台高速扩张的特点,也让整个行业的发展肆无忌惮,到最后反噬整个行业,给所有从业者和用工单位都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面对这股洪水,是全力围堵、严厉打击,还是精准判断、分而治之,对监管机构来说是个考验监管智慧的难题,在精准打击恶意犯罪的同时,通过税务监管、财务指导、法律培训等多种方式,促使整个行业积极整改、规范经营,才能真正保障整个行业持续、长久的健康发展,为市场提供助力。